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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30998 成文日期:2020-12-04
发文机关: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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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失效日期: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实施编码 11140425012385606U400011400300Y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部门 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对象 法人和自然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行使层级 县级 是否中介服务 否
是否进驻大厅 是 是否可网上办理 是
是否一窗办理 否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否
是否就近办 否 是否一次办 是
办理深度 三级标准(网上办理,原件核验) 到现场办理次数 1
咨询电话 0355-8928556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355-12345
通办范围 全县 数量限制 无
结果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 结果样本 民办.jpg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冬)15:00-18:00(夏
交通指引 1路公交站国税局下车
受理窗口 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社会服务综合受理窗口
设立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条款名称 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申请条件
序号 条件名称 备注
1 登记申请书  
2 2、办学许可证  
3 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 4、学校章程  
业务办理项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出具单位 材料要求 电子表单 材料样本
1 、登记申请书 必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2 2、办学许可证 必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3 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必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4 4、学校章程 必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业务办理项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审批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出具单位 材料要求 电子表单 材料样本
1 登记申请书 必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2 2、办学许可证 必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3 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必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4 4、学校章程 必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业务办理项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审批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出具单位 材料要求 电子表单 材料样本
1 登记申请书 必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2 2、办学许可证 必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3 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必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4 4、学校章程 必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业务办理项: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出具单位 材料要求 电子表单 材料样本
登记申请书 必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2、办学许可证 必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必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4、学校章程 必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业务办理项: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出具单位 材料要求 电子表单 材料样本
1 办学许可证 必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2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必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3 3、学校章程 必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平台流程
序号 环节名称 环节内容 办理人姓名 办理人职务 时限(工作日) 办理说明
1 受理  以窗口人员工号或网办平台账号为准 李慧 科员 10  
2 审核  以窗口人员工号或网办平台账号为准 李慧 科员 10  
3 决定  以窗口人员工号或网办平台账号为准 李慧 科员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