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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6369 | 成文日期:2023-12-26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3-12-26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一、公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二、对象范围
1.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
2.新成长劳动力;
3.复退军人;
4.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人社部门记入其诚信档案,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并不能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四、申请条件
劳动年龄内(16周岁-59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失业登记。
五、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个人承诺书。
六、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办理机构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机构通过信息比对或人工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办理机构将不予办理。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
八、办理地点:平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就业培训服务大厅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电话告知
十、咨询电话:0355-8899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