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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2813 | 成文日期:2023-08-18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08-18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3〕30号 | 主题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顺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8日
平顺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以下简称中央补偿补助)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资环〔2022〕19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支出。
第三条 中央财政补偿补助的现行补助标准为:国有公益林10元/亩,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16元/亩(如标准有变更,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有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小型管护设施的建设和一线管护设备的购置等支出。
第五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按照以下比例分配:50%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及自主管护补助支出;30%用于县林业局组织实施统一管护的补助支出;20%用于由县林业局统一规划实施一线管护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维护、宣传、培训、档案管理、评价、监督检查和验收等支出,管护设施建设及管护设备的购置按照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益林管护采用协议制管理。
(一)国有公益林由国有林场统一选用管护员。管护员的选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管护任务量和管护工作的难易程度签订管护协议,确立双方的责任、权利、考核和奖惩及兑现办法。
(二)凡列入国家级公益林的集体和个人的林地,实行自主管护、统一管护相结合的综合管护模式。
1、自主管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本村村民及林权所有者对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具体管护办法经村民代表或者林权所有者会议研究讨论,结合本村实际制定详细的公益林管护细则,明确区域划分、管护办法、管护人员、管护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管护责任和权利及考核兑现办法等。管护细则要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发放自主管护补助。
2、统一管护,按照发布公告、自愿报名、村级初审、村级公示、乡镇审核确定、县级备案的程序统一聘用公益林专职管护员;按照发布公告、自愿报名、体能测试、政审、实践等程序统一聘用巡护人员对国家级公益林进行巡护。县林业局与管护员所在的村委会签订管护协议,村委会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县林业局与县公益林巡护中队签订管护协议,公益林巡护中队与巡护人员签巡护协议,明确管护巡护范围、面积、责任、目标。
第七条 公益林管护补助的发放程序。
(一)自主管护补助,每年发放一次,由村委会负责组织本村的公益林自主管护工作,按照管护细则规定,根据管护人员的考核结果,报乡镇林业站审核后统一发放。
(二)统一管护补助
1、公益林专职管护员补助5500元/人/年,包括70%的基础补助和30%的绩效,统一管护补助每半年发放一次,由县林业局统一为管护员购买意外伤害险;由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对管护员的出勤情况、巡山情况、巡山日志等开展月度检查和季度检查,进行小结并记录在册,每半年填写一次验收卡作为管护补助发放依据。县公益林办公室每半年对各乡(镇)的统一管护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填写乡镇验收报告,通过一卡通系统将管护补助统一拨付到管护人员。
2、县公益林巡护中队每月对巡护人员出勤和巡护情况进行考勤登记,每季度填写一次验收卡,县林业局公益林办公室抽查核实并填写验收报告后,由县林业局统一发放管护补助。
第八条县林业局每年3月底前,要对上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拨付使用、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防治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并及时向省林草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报送当年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申请。
第九条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应及时足额拨付补偿补助,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补偿补助,也不得用财政补偿补助抵拔、抵扣往来单位欠账。应分级建立健全财政补偿补助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对中央财政补偿补助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可与中央财政补偿补助并帐核算。
第十条 中央财政补偿的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补偿补助进行核算,专款专用,应将中央财政补偿补助收支使用情况每年在场内公示。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应加强对财政补偿补助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和程序从严查处。
第十二条 凡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发生森林火灾、乱砍滥伐、违规征占用林地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不及时防治导致疫情扩散等情况,造成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县林业局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12月3日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顺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平政办发[2014]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