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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20047 成文日期2026-09-01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6-09-01
发文字号平政办规〔2026〕1号 主题词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顺县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直各有关单位:

平顺县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顺县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质量,统筹乡村风貌管控与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长治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1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0号《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晋政办发〔2024〕56号)等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平顺县中心城区开发边界以外,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本办法中农村自建房分两类:

(一)农村自建低层住房。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二层以下(含二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房屋

(二)农村其他自建房。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自建房

第四条 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新建农村自建房应当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

第六条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七条农村自建房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给排水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八条农村自建房建筑活动应当执行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等有关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农村自建房选址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

第十条 严格控制切坡建设住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自建房安全。

第十一条 农村自建房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建房层数应优先考虑二层及以下,严禁超过三层。超出审批许可建设的三层以上建筑部分,在补偿时不计入合法产权面积。

(二)二层自建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9米;三层自建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建筑高度自室外地坪起算。

(三)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坡道、滴水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不得超出本户地界。

第十二条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和利用。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负责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动产登记等管理服务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因地制宜编制农村自建低层住房通用设计图集,供农村村民免费使用按照县域整体布局,设立农房建设监理服务管理机构,对农村住房建筑活动提供监理服务和技术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建筑活动进行管理,做好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农村住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强化产权人作为农村住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协助建房人办理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手续;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建房人是农村自建房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住房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建房人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并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审批程序:

(一)建房人向村委会递交个人建房申请材料,包括:建房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承诺书、四邻意见、宅基地证明材料、设计图纸施工合同等。翻建房屋与原房屋尺寸一致的,无需四邻签字确认。

(二)村委会初审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个人建房申请材料报乡)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报送个人建房材料进行核查审批后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办理《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开工登记表》。

(四)自建房竣工后,建房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并报村委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房人填写《农村自建低层住房竣工验收表》,送交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第十五条农村其他自建房,建房户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县行政审批管理局线下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无需提供);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建房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单位资质、相关人员的资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责任人接受授权意见书,建房人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承诺书,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建房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建房人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质量承诺书。

第十六条农村其他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由县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范围内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建筑活动严格执行《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传统村落内农村自建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修旧如旧、风貌协调原则,做到在保护中建设、在建设中传承,杜绝大拆大建、风貌破坏式建设

第十九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和材料等方面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不得进行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

第二十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建设活动,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同意。

第二十一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拆除传统建筑;禁止擅自改变传统建筑外观形象、原有结构、整体风貌。

第二十二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村民房屋,确需保护不宜改建、扩建的,村民可以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建设用地上依法申请宅基地。村委会应当与村民就原宅基地的传统建筑处置依法达成协议。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房屋建筑活动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农村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农村自建房涉及设计施工监理违法违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置对擅自变更农村住房用途未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违规变动农村住房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制止,必要时启动“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要与乡镇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认真履职。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等房屋建筑;中心城区开发边界以外,国有建设用地上以自住为主要目的的房屋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建房申请.docx

          2.村委会证明.doc

               3.四邻签字.docx

               4.建房承诺书.doc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docx

               6.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开工登记表.docx

               7.农村自建低层住房竣工验收表.docx

               8.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房屋建设申请表.docx

               9.平顺县农村自建房审批流程图.wps


图文解读:《平顺县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