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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0010 成文日期2023-11-27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1-27
发文字号平政办规〔2023〕1号 主题词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顺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顺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平顺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中的重要作用,落实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74号),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民规发〔2023〕5号)精神,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61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顺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保障时限、范围、救助流程和待遇标准等工作。

第三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托住底线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继续落实县级筹资和经办主体责任,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根据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情况合理施救,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坚持统筹衔接的原则。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衔接,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三)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坚持高效便捷的原则。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确保脱贫过渡期前后医疗救助工作有效衔接,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救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及待遇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保障的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第五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一)医疗救助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药和住院费用;

(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

(三)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对剩余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范围。

第六条  救助方式和标准

1.救助方式: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原则上依申请实施救助。

2.救助标准:起付线为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支付比例6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万元。

第三章  保障时限

第七条  为确保政策过渡期间居民的待遇不受影响,县民政局要做好2023年以来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的认定工作。人员类别的认定中,经民政部门已纳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保障的不再重复认定,经乡村振兴部门识别的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保障的不再重复认定,认定之日之前的医疗费用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给予救助,之后的费用按相对应的人员类别给予救助。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八条 医疗救助信息共享和申请办理

(一)建立救助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共享机制。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要强化协同,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动态调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推送数据,确保困难群众按规定享受待遇。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县民政局向县医保局推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人员信息,县医保局按规定落实救助待遇。

县乡村振兴局向县医保局推送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救助人员信息,县医保局按规定落实救助待遇。

人员类别身份认定或待遇审核过程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相关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明确医疗救助申请办理程序。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因特殊原因未进行“一站式”救助的,依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经办服务的通知》规定的手工零星报销流程和依申请流程办理。

第五章  申请救助资料

第九条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收费票据、有效身份证件或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社保卡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档案管理。对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变更和销毁。

第十一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可终止医疗救助程序。

(一) 发现申请人员确实不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条件的。

(二) 提供虚假救助材料

(三) 县医保部门、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县民政、财政、医保部门应当加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县医保、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可免于问责。

第七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五条按照省、市有关医疗救助资金管理要求,县财政局要按照脱贫攻坚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参保资金预算标准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预算标准,将各级财政投入的资助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补助资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并入同级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当期收不抵支出现赤字时,缺口部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弥补。仍然不足的,由县财政补足。

第十六条  各部门之间要密切协同配合,依据各自职责抓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任务落实,进一步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网,切实减轻患病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八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文字解读:《平顺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专家解读:《平顺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图文解读:关于印发《平顺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