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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0028 | 成文日期:2023-11-27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11-27 |
发文字号:平政办规〔2023〕1号 | 主题词: |
原文链接: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顺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中的重要作用,落实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74号)、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民规发〔2023〕5号)精神,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61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顺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1号)精神,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平顺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予以政策解读。
一、《办法》的工作目标
我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保障时限、范围、救助流程和待遇标准等工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保障的城乡居民享受医疗救助对象、救助对象、范围及待遇标准、保障时限、办理流程。
《办法》保障的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救助方式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原则上依申请实施救助。救助标准:起付线为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支付比例6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万元。
为确保政策过渡期间居民的待遇不受影响,县民政局要做好2023年以来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的认定工作。人员类别的认定中,经民政部门已纳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保障的不再重复认定,经乡村振兴部门识别的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保障的不再重复认定,认定之日之前的医疗费用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给予救助,之后的费用按相对应的人员类别给予救助。
三、《办法》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医保部门应当加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档案管理。县医保、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