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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7747 成文日期2025-03-31
发文机关平顺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5-03-31
发文字号平民字﹝2025﹞4号 主题词

印发《平顺县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 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党委,政府:

现将《平顺县临时救助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顺县民政局 

                                           2025年2月17日

平顺县临时救助操作规程

为适应社会救助新形势 ,进一步提高我县临时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基本民生保障中的兜底作用 ,依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民规发202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72)、《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长民发〔2019〕76、《长治市强化兜底保障助力乡村振兴十条措施》(长民发202364号)、《长治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长民规20241号)、《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长民发202460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工作目标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 ,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 ,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工作职责

县民政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做好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临时救助的主动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审批等职责。村(居)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申请对象的调查核实及主动发现等工作。受申请人委托 ,村(居)委员会可以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三、救助对象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对象。

四、救助方式

(一)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 ,必要时可发放现金。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一般情况下 ,同一家庭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二)临时救助后 ,家庭仍然困难的 ,可依托乡镇人民政府分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转介服务 ,被转介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五、救助类别及标准

临时救助实行分类、按比例救助的原则。

(一)急难型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可以是我县常住人口(含非本地户籍人口)也可以是外地人口在我县范围内发生意外急需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因各种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 ,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对象。必要时由意外发生地所在乡(镇)及时启动“一事一议”工作机制 ,一案一策解决困难群众急难个案 ,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1.患病(诊断为卫健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病种及其它癌症)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1年内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检查结果,可申请一次性2000元的临时救助。

2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死亡三个月内 ,家庭成员或亲属可申请一次性1000元临时救助。

3遭遇火灾、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事故 ,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伤害或损失 ,生活暂时陷入困境 ,急需救助的对象 ,按接受救助人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 ,意外造成死亡的 ,视困难情况给予 3000-10000元一次性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

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前12个月内 ,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相关规定 ,适用“事后救助原则”的对象

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负担金额万元为单位)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按照个人负担金额(以万元为救助单位)的15%进行救助 ,五万元以上按照最高救助标准10000元进行救助。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个人负担金额(以万元为救助单位)在两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按照个人负担金额(以万元为救助单位)的15%进行救助 ,五万元以上按照最高救助标准8000元进行救助。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院治疗(不含药房门诊费用)在居民保险报销和诊疗目录内剩余部分医疗救助100% 救助 ,诊疗目录内超过医疗救助封顶线的剩余部分及诊疗目录外自费部分 ,由临时救助按100%比例实施救助 ,封顶线10000元。超出县临时救助封顶线的 ,由市级给予100%救助。

(三)因学经济困难家庭救助对象

1.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中专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的,基本生活困难的,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申请年度内一次性2000元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可申请年度内一次性1000元临时救助。

2.子女就读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自费择校生),基本生活困难的,低保家庭、孤儿(领取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的除外)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申请年度内一次性3000元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可申请年度内一次性2000元临时救助。

(四)低保对象中应届高校毕业生救助对象

低保对象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符合临时救助的,可申请一次性1000元临时救助。

六、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针对的临时救助类型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对象、因学经济困难家庭救助对象、低保家庭中应届高校毕业生救助对象。

1申请

支出型救助对象申请如下

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 ,自愿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 ,村(居)委员会可以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 ,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引起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4其他保险、救助、赔偿等有关情况证明

5申请大病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须提供一年内医疗费用医保结算收据住院结算单、门诊结算单、经基本医保统筹支付后的药房结算单等)的原件或相关部门进行救助后剩余费用的证明资料(需救助部门盖章确认)、诊断书、出院证复印件;

6救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7农商银行卡复印件。

因学经济困难家庭救助对象申请如下

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贫困家庭证明;

4)在校就读证明、学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5)农商银行卡复印件。

低保对象中应届高校毕业生救助对象申请如下:

申请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未就业个人承诺书;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本人农商银行账号复印件。

注:低保、特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及其他困难对象证明,涉民政领域、系统内可查询的,不再要求救助对象提供相应书面材料。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及身份核对

对于支出型困难家庭 ,符合“事后救助”原则的 ,对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家庭财产状况应符合相关对象的认定标准。对于因学经济困难家庭救助对象、低保家庭中应届高校毕业生救助对象要严格审核其身份,以及实际生活状况。

3审核审批

1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个人临时救助申请后 ,及时组织包片领导、包村干部、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居)干部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 ,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会议进行审核 ,符合救助条件的 ,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进行公示 ,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 ,在审批额度范围的 ,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审核审批;超出审批额度范围的 ,填报《平顺县县级临时救助对象审批表》 ,按月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填写《申请社会救助不予审批告知书》(平政办发〔2021〕7号附件5)并告知申请人。

2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后 ,及时进行审批。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 ,签署审批意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申请社会救助不予审批告知书》(平政办发〔2021〕7号附件5)告知申请人。

(二)紧急程序

紧急程序是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 ,实行紧急临时救助。对于情况紧急的 ,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民政救助工作的领导、村(居)委员会负责人及当事人(委托人)签字确认后 ,报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同意 ,视情况先行给予适当救助 ,超出审批范围的 ,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应在紧急情况缓解后10个工作日内 ,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审批权限要求

(一)乡级救助。受县民政局委托 ,乡镇人民政府对小额临时救助可以直接审核审批 ,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审批结果每月25日前填报平顺县乡级临时救助对象资金发放花名表纸质版(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及电子版报县民政局备案 ,同时及时录入山西省智慧民政综合应用平台。

(二)县级救助。救助对象主要是较大金额的救助 ,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并于每月25日前提交县民政局审批。

、备用金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为50000元 ,备用金不足 ,随时申请补足备用金。

九、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力度

各乡镇、村要通过入户走访、广播宣传、张贴公告、乡村大讲堂等多种形式,向群众详细介绍临时救助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力争做到应知尽知。

(二)要规范救助档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审批档案、资金发放花名表、台账等相关资料 ,做到档案资料规范完整 ,有据可查。县级救助的由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存档备案。

(三)要强化监督与处罚力度

1.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对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 ,一经查实 ,终止临时救助 ,收回冒领款物。

2.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 ,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并在社会征信系统中予以记录。

3.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办事 ,接受社会监督。对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 ,对于因责任不落实 ,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要严肃究单位负责人、承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操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 ,与此文件不一致的 ,按照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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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