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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6758 | 成文日期:2022-07-14 |
发文机关:平顺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2-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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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我县常住人口(含非本地户籍人口),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居民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三、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按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分类分档救助。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一般情况下,同一家庭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一)急难性救助
1、建档立卡脱贫对象、低收入对象、低保对象,初诊诊断为重大疾病(参照省定的重大疾病种类)时,凭三级及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检查结果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医前救助。
2、建档立卡脱贫对象、低保对象死亡后,自愿选择火化的,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丧葬救助;选择其他方式安葬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丧葬救助。
3、遭遇火灾、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事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伤害或损失,生活暂时陷入困境,急需救助的对象,按接受救助人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其中,意外造成死亡的,视困难情况给予3000-10000元一次性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
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的救助对象:
建档立卡脱贫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金额(以万元为救助单位)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按照个人负担金额(以万元为救助单位)的15%进行救助,五万元以上按照最高救助标准10000元进行救助。
低收入对象:个人负担金额(以万元为救助单位)在两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按照个人负担金额(以万元为救助单位)的15%进行救助,五万元以上按照最高救助标准8000元进行救助。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院治疗(不含药房门诊费用)在居民保险报销和诊疗目录内剩余部分医疗救助100%救助,诊疗目录内超过医疗救助封顶线的剩余部分及诊疗目录外自费部分,由临时救助按100%比例实施救助,封顶线10000元。超出县临时救助封顶线的,由市级给予100%救助。
四、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低保证明、特困供养证、建档立卡脱贫户证明、低收入认定证件、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引起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6)其他保险、救助、赔偿等有关情况证明;
(7)申请大病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须提供一年内医疗费用医保结算收据(当年票据累计至下一年的第一季度末)的原件或相关部门进行救助后剩余费用的证明资料(需救助部门盖章确认)、诊断书、出院证复印件;
(8)救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9)农商银行卡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临时救助流程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1、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员会可以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
2、家庭经济状态调查
对于支出型困难家庭,符合“事后救助”原则的,对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家庭财产状况应符合相关对象的认定标准。
3、审核审批
(1)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个人临时救助申请后,及时组织包片领导、包村干部、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居)干部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会议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额度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审核审批;超出审批额度范围的,填报《平顺县县级临时救助对象审批表》,按月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申请社会救助不予审批告知书》(平政办发〔2021〕7号附件5)并告知申请人。
(2)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批。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签署审批意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申请社会救助不予审批告知书》(平政办发〔2021〕7号附件5)告知申请人。
(二)紧急程序
紧急程序是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实行紧急临时救助。
对于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民政救助工作的领导、村(居)委员会负责人及当事人(委托人)签字确认后,报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同意,视情况先行给予适当救助,超出审批范围的,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应在紧急情况缓解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地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
八、联系方式:0355-892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