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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00686 | 成文日期:2018-03-27 |
发文机关:平顺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18-03-27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规定 |
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是指不基于公民的申请,而是基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一)本单位的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联系方式;
(二)民政工作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民政工作职能的各类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和期限,行政性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
(四)作出和拟作出的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或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
(五)民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项目、依据、内容等;
(六)民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内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依申请公开制度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申请民政部门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民政部门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依法公开、保守秘密、真实全面、方便快捷。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申请内容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政务信息公开预审制度
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根据有关要求,结合职能,制定具体公开内容目录,报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需公开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实行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签字负责制。公开信息与数据在预审流程中,收集、审核、审批每个环节的工作完成后由相关责任人签字负责。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或数据错漏现象。在审核中发现信息或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等现象,审核人可责令重新填报。
在草拟时应主动就该文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认为不应公开的,要注明原因;局办公室按公文程序对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时,要对文件的公开性复核,同意意见的,签署同意,有异议的应提出明确意见;局领导在签发文件时,对文件的可公开性做最终决定。
政府信息公开告示制度
本制度所称政务事项,是指民政部门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需要人民群众配合和支持的重要事项。政务事项告示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民政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必须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事项;
(二)民政部门作出和拟作出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集中办理有关事项等;
(四)其他按规定须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