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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09911 成文日期2026-05-06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5-07
发文字号平政发〔2026〕12 号 主题词

平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顺县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

《平顺县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方案》已经长治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顺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顺县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县矿产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水平和共同监管合力,进一步优化我县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促进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0 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24〕13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围绕省、市两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科学推进“四个一批”,着力构建“绿色、安全、集约、高效”的非煤矿产资源行业发展新格局,为实现我县高质量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安全为本。将生态发展理念贯穿到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全过程,推进关闭退出矿山高质量生态治理、升级改造矿山高标准生态保护、新设矿山高水平生态建设,全力构建生态友好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严格非煤矿山安全准入和源头管控,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加快大中型矿山升级改造,不断夯实非煤矿产资源安全生产基础。

2.明确目标、严格标准。紧盯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目标,以省委、省政府关于“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规模小于30万吨/年石膏矿、3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矿、50万吨/年露天采石场(含建筑用白云岩),以上矿种新建和改扩建后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不含基建期)”的管控标准和省自然资源厅“新设矿业权矿床规模和生产规模均达到中型及以上”的管控要求为底线,坚持生态优先、提质升级,科学谋划和系统推进全区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

3.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县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研究部署一次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进一步理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部门监管工作职责,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覆盖、无死角”的共同监管网络,通过常态化调度、全方位督导、全过程监管,形成推动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合力。

4.统筹推进、分步实施。全面摸清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综合研判各行业管控规则,压紧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分类施策、有效衔接,科学系统推进“关闭取缔一批、引导退出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合理新设一批”,确保全县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取得实效。

5.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充分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切实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推进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稳步推进“净矿”出让,充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公正解决问题异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要目标

(一)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对照省级确定标准和市级整治提升工作要求,结合《平顺县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和《平顺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及相关产业政策。以我县矿产资源分布现状为依托,谋划、实施“关闭取缔一批、引导退出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合理新设一批”。加快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与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重叠的非煤矿山。通过小矿到期不续、严重违法者关闭,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引导退出,有效减少非煤矿山数量。通过“双挂钩一达标”,科学配置非煤矿山矿业权,全县矿山企业基本实现矿山开发布局有序合理、开采规模结构整体优化。

(二)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后的新建及改扩建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省级绿色矿山要求同步建设、生产,督促地下开采矿山全面提升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一个采矿权范围设置一个生产系统。加强对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废渣的综合回收利用,推进矿山企业建设智能化矿山平台,在矿山采场、工业场地、排土(渣)场等重要位置多方位安装智能监控系统。地下开采矿山安装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露天开采矿山实现视频监控、电子围栏、安全围栏全覆盖,提高矿山安全监控能力。

(三)矿山生态环境及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通过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到2028年底,全县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保留小型矿山参照绿色矿山管理,基本建立“绿色、生态、环保”的开采模式。严格执行“边开采、边治理”,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年度计划,促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合理规范使用,实现矿山生态环境可持续良性发展。

(四)矿山企业采矿用地进一步规范。通过整治提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采矿用地保障政策,完善矿山企业采矿场、工业场地、排土(渣)场、选矿厂、尾矿堆放等地面生产用地土地手续,保障矿山企业采矿用地合理要求。

三、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任务

(一)整治提升工作对象

此次整治提升工作对象为全县所有非煤矿山,主要包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与各类自然保护地重叠、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资源枯竭、长期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

(二)工作标准及内容

1.关闭取缔。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矿山,应依据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

(2)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矿山;

(3)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5)发生过安全事故、开采现状与设计不符等存在违法违规开采建设,未整改到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6)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禁止采矿区域内的矿山;

(7)位于重要公路、铁路可视范围内的小型露天矿山;

(8)资源濒临枯竭、开采收益不足以支付生态成本的矿山;

(9)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应当关闭取缔的矿山。

2.引导退出。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矿山,积极引导退出。

(1)生产规模和剩余服务年限不达省级确定标准的矿山。具体为:生产规模小于30万吨/年铁矿、50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以上矿种剩余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不含基建期)。

(2)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一年,由于企业自身原因,长期处于停产停建状态的矿山。

(3)其他不适应产业发展趋势和要求,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应当引导退出的矿山。

3.升级改造。综合施策,督促指导保留矿山进行升级改造。

(1)加强矿山绿色发展。保留矿山要采用安全、绿色、环保、智能、高效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加快升级改造,建成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2)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积极推广矿山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加快推进中、小型矿山凿岩、撬毛、铲装、运输机械化改造,以及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和井下重点岗位机器人替代,最大限度减少高危作业场所人员数量。加快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督促地下矿山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鼓励已建地下矿山采用充填采矿法。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及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

(3)剩余服务年限满足5年要求的,生产规模达不到50万吨/年露天采石场,应通过变更采矿工程初步设计和采矿方法论证报告审查,完成采矿权变更登记,实现产能提升;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实现产能提升的列入关闭取缔或引导退出名单。

(4)推进智能化矿山建设。以智能采矿、智能选矿、智能配送为主要方向,因地制宜积极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

4.合理新设。依据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结合县区环境承载力、整治提升成果、市场需求状况,按照“双挂钩一达标”的工作要求,确定最优生产规模,科学有序投放市级发证矿业权。

(1)要坚持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在综合考虑县域内已设矿权、规划开采区块、市场需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保障需求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先“关小 ”——关闭取缔和引导退出小型矿山,后“上大 ”——申请设置符合生态管控要求、满足市场供给需求、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型规模以上矿山。

(2)申请新设矿山在以能换能、区域平衡的前提下,需满足要求:矿床规模和生产规模均达到中型及以上;新设矿山年度生产规模与关闭矿山年度生产规模总和相挂钩(规模增幅不高于50%、全市平衡)、与退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相挂钩(治理比例达到100%),新设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3)稳步推进“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乡镇做好现场踏勘核查,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积极推动“净矿出让”。并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开采工作。

(4)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制定公开出让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进行公开出让。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偏远山区民生改善工程确需配置小型砂石土矿产资源的,可以出让两年期的小型矿山。

(三)主要任务

1.关闭取缔一批。

按照2025年底小型矿山到期不续、资源储量枯竭和开采收益不足以支付生态成本的、自行放弃延续登记的原则,拟关闭取缔非煤矿山17座。

其中铁矿企业10座:平顺县龙溪镇采矿厂、平顺县诚德矿业有限公司、平顺县鑫德隆矿业有限公司、平顺县泽圣丰矿业有限公司、平顺县顺鑫寺岭矿业有限公司、平顺县顺鑫矿业有限公司、平顺县安阳不罗树洼矿业有限公司、山西龙泰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平顺县开元矿山有限公司、平顺县杏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石英岩矿山2座:平顺县青春硅业有限公司、平顺县泓昇釆矿有限公司。

地下矿山较2022年下降48%,达到市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数量较2022年下降20%的要求。

石灰岩矿山5座:平顺县乾元建材有限公司、平顺县南掌村通达石料厂、长治市恒晋矿业有限公司、平顺县广泰和矿业有限公司、平顺县鸿大建材有限公司,释放产能155万吨。

2.引导退出一批。

为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有非煤矿山的生产规模和剩余服务年限不达省委、省政府确定标准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按照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分年度逐步引导退出(如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因政策调整、勘查工作证实已列入引导退出的铁矿,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可达到省级管控标准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升级改造名单)。拟引导退出一批矿山8座,均为铁矿企业。

(1)2026年引导退出矿山3座:分别为平顺县长杏矿业有限公司、平顺县岩礁矿业有限公司、平顺县常通矿业有限公司。

(2)2027年引导退出矿山2座:分别是平顺县西沟矿业有限公司(含尾矿库)、平顺鑫源矿业有限公司。

(3)2028年引导退出矿山2座:平顺县新天岭矿业有限公司、平顺县常誉矿业有限公司(方案实施2年内未进行生产建设,列入2028年度引导退出名单)。

(4)未完成整合矿山1座。结合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平顺县同福矿业有限公司按照与省厅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勘探工作于2026年7月25日结束后,生产规模符合 30万吨/铁矿、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要求,列入“升级改造一批”名单,不符合则列入“关闭取缔一批”名单。

3.升级改造一批

(1)保留矿山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贯穿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到 2028年底,全县持证在产的90%大型矿山、80%中型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要求,保留的小型矿山按绿色矿山管理。积极推广矿山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督促地下矿山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鼓励已建地下矿山采用充填采矿法。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及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

(2)生产规模不达50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但满足省级要求的生产规模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的,应通过变更采矿工程初步设计和采矿方法论证报告审查,完成采矿权变更登记,实现产能提升。

(3)推进智能化矿山建设。以智能采矿、智能选矿、智能配送为主要方向,因地制宜积极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建成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拟升级改造一批矿山9座。其中石灰岩矿山4座,石英岩矿山5座。

石灰岩矿山4座,分别是平顺县广泰和矿业有限公司石料三厂、平顺县恒泰建材有限公司、平顺县久缘建材有限公司、长治市昌泰石料有限公司。

石英岩大中型矿山5座:分别是平顺县日盛达硅业有限公司、平顺县骏马矿业有限公司、长治市正庆合矿业有限公司、涉县龙盈建材有限公司、平顺天顺达矿山有限公司(已经司法裁定,变更采矿登记后以新的矿业权人名称为准)。

2022年度大中型矿山占比13.51%,完成升级改造一批后,平顺县大中型矿山占比26.47%,提升12.96%;完成关闭取缔一批后,大中型矿山占比52.94%,经逐年递增,进一步实现非煤矿山产业结构优化。

4.合理新设一批。

(1)要坚持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在综合考虑县域内已设矿权、规划开采区块、市场需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保障需求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先“关小 ”——关闭取缔和引导退出小型矿山,后“上大 ”——申请设置符合生态管控要求、满足市场供给需求、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型规模以上矿山。依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等安排部署,为解决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及偏远山区居民住房改善要求,确需设置小型砂石土矿产资源、小型河沙、砖瓦粘土采矿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可由相关部门发放两年期短期许可证。

(2)申请新设矿山在以能换能、区域平衡的前提下,需满足要求:矿床规模和生产规模均达到中型及以上;新设矿山年度生产规模与关闭矿山年度生产规模总和相挂钩(规模增幅不高于50%、全市平衡)、与退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相挂钩(治理比例达到100%),新设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3)稳步推进“净矿”出让。合理确定拟设矿点出让范围,不得以山脊划界,依法依规避让自然保护地、国家公益林、水源保护地、文物建设控制地带、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并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开采工作。

(4)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做好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分析研判采矿活动对各类保护地的安全影响,按规定编制相关影响评估报告及保护方案,划定禁采区。制定公开出让计划,上报政府批准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进行公开出让。

为贯彻落实平顺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结合县区环境承载力、整治提升成果、市场需求状况,按照“双挂钩一达标”的工作要求,确定最优生产规模,对列入平顺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的5座石灰岩矿点、1座熔剂用灰岩矿点、1座石英岩矿点、1座角散岩矿点,根据市场需求,上报年度公开出让计划,组织开展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科学设置矿业权。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实施彻底关闭。(方案批复后)

对确定纳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矿山企业在本方案印发并上报市政府时必须全面停产停建,停止办理一切相关手续;本方案批复后,矿山企业应于30日内对地面设施、设备予以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于30日内按标准予以全部拆除。对确定纳入引导退出名单的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地面设施、设备,逾期未拆除的,由属地乡(镇)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于30日内按标准予以全部拆除。

(二)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拆除设施、设备后)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要求,督促关闭、退出矿山严格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露天矿山边坡、排土场边坡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彻底进行治理。科学编制矿山修复治理设计,强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监管,确保矿山义务履行到位。

对确定纳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矿山企业(包括已关闭但未完成生态修复任务的矿山),必须在本方案批复后,颁布实施之日起60日内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设计(闭坑)》编制、评审工作,1 年内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经县政府组织经验收通过。列入引导退出名单的矿山,在采矿许可证到期之日前,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设计(闭坑)》的编制工作,并组织评审通过;采矿许可证到期之日后1年内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并经县政府组组织验收通过。对拒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矿山企业,由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生态修复治理,所有费用由矿山企业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整治提升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平顺县非煤矿产资源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领导全县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专班组长为县政府主要领导,常务副组长为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副组长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成员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财政、发改、市场、税务、水利、工信、人社、交通、文旅、供电等部门主要领导、县公安局分管领导。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负责工作机制建立、组织协调、信息汇总、报告等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政府为全县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责任主体。统筹领导全县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各项工作,确定关闭取缔、引导退出、升级改造矿山企业清单;督促关闭退出企业履行修复治理义务、完成采矿权注销,落实后期监管责任;组织地勘单位对关闭、退出的矿山企业剩余储量进行核实认定,待其完成生态修复治理义务等后续工作后,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督促升级改造企业限期完成升级改造设计、施工、验收等各阶段工作;拟定全县年度矿业权公开出让计划,并配合上级部门推进出让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非煤矿山企业行业管理工作,开展调查摸底,对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禁止采矿区域内的矿业权进行核查,强化超层越界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履行修复治理义务,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新设矿业权出让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加强整治提升工作期间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检查;强化升级改造矿山和新设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证发放考核等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的非煤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以及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依规处置;督促升级改造矿山和新设矿山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负责升级改造矿山和新设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等生态环境领域相关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对不符合各类自然保护地禁止采矿区域的矿业权进行核查,对未办理合法使用林地手续,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的非煤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依规处置,并督导矿山企业做好森林植被恢复治理工作;负责落实《平顺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 2025)》集中开采区块及拟设置矿业权用林管控,做好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开采工作。

国家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服务中心负责对矿业权设置范围涉及的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核查,并明确处置意见。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按照审批层级办理升级改造矿山、新设矿山、关闭退出矿山企业的登记注册、注销及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中相关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规定权限内非煤矿山开发项目核准、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新技术、新项目推广等智慧矿山建设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等非煤矿山井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未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等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要加强税费政策辅导,强化非煤矿山企业整治提升过程中各环节税收风险监控,做好各项税费征收及相应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矿山民爆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及时依法处置关闭取缔、引导退出矿山剩余民爆物品;对整治提升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打击。

水利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新建、改扩建项目取水许可、泉域水环境、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的监管与技术指导服务;新设企业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前到水利部门征求意见并至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工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参与整治的国有企业资产作为重要监管内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企业人员、外包工队与上级法人单位社保缴纳核查,防止出现资质挂靠、人员不到场履职等问题。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前期选址意见审查(含地上文物核查及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等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政府公示的非煤矿山源头治超等超限超载执法监督工作。

供电公司要依据县政府确定的关闭取缔、引导退出企业名单、时限,在监管主体单位牵头下,配合执行停止供电措施,并严禁为确定的关闭退出企业办理报装接电业务。

(三)强化技术支撑。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为全县非煤矿业行业管理提供全面技术支撑。开展非煤矿山行业发展研究和矿业开发中的重大课题、重要技术的研究,为制定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提供技术服务;开展全县非煤行业现状调查;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重要技术论证;开展非煤矿山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联合试运转审批、综合竣工验收、生产能力核定、智能化建设等行业管理全过程技术服务;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相关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强化非煤行业管理技术人员培养,技术服务机构选聘,夯实非煤矿山整治提升工作基础。

(四)做好宣传引导。县政府要将此次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的政策、标准,关闭取缔、生态保护履行义务情况及整治提升方案,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开展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凝聚社会共识,赢得社会支持。及时宣传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的成功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打好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攻坚战。

(五)健全督导制度。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政策研究和督促检查,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提升工作中有关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县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纳入整治提升的矿山企业在停产停建期间实行电子封条管理,严防企业擅自生产、建设,严防整治提升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治提升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工作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图文解读:《平顺县非煤矿产资源整治提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