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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4596 | 成文日期:2024-09-18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4-09-18 |
发文字号:平政发〔2024〕34号 | 主题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效能,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44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24〕13号)和《长治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落实衔接省政府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长审改办发〔2024〕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县人民政府衔接省政府决定下放或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12项、落实市人民政府衔接省政府决定下放或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23项,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4项、审批改为备案行政审批事项2项。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做好取消、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者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涉及事项变动的县直部门,要按照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对本部门的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对承接实施的审批事项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进驻大厅进行办理。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和督促落实,确保有关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县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审批层级或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12项)
2.落实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审批层级或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23项)
3.落实省政府决定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4项)
4.落实省政府决定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2项)
平顺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县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审批层级或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12项)
序号 |
现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设定依据 |
改革意见 |
承接部门 |
监管部门 |
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1 |
省发展改革委 |
汽车备案 |
专用汽车、挂车备案 |
行政备案 |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1.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市发改部门对接,开展业务培训,确保落实承接到位;2.县发展和改革局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
|
2 |
省农业农村厅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二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1.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承接到位;2.县农业农村局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严格日常监管检查,发现未经审批违法违规使用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确保监管到位;3.对于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种子的公司查看申请表、相关证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
||
3 |
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
下放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1.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承接到位;2.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日常监管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通过检疫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确保监管到位。3.通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掌握全省发证信息。 |
|
4 |
省农业农村厅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下放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1.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承接到位;县农业农村局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并通过检疫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监管。 |
|
5 |
省农业农村厅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省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1.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承接到位;2.县农业农村局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同时,通过渔政指挥系统,掌握全省证书核发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 |
|
6 |
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省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1.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承接到位;2.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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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农业农村厅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省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三条、第六条《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三条、第八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1.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承接到位;2.县农业农村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
|
8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省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1.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承接到位;2.县农业农村局要不定期进行检疫执法检查,检查是否携带农业植物检疫调运证书,核对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数量、受检作物面积;常规执法监管,检查是否存在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农业植物检疫宣传,接受广大群众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咨询和投诉。 |
|
9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省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
下放 |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1.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承接到位;2.县农业农村局要不定期进行检疫执法检查,检查是否携带农业植物检疫调运证书,核对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数量、受检作物面积;常规执法监管,检查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农业植物检疫宣传,接受广大群众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咨询和投诉。 |
|
10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批准 |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批准(涉及县级部分) |
其他行政权力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二十九条 |
下放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与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承接到位;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监督集中供养单位落实集中供养人员相关待遇。 |
|
11 |
省文旅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外商、港澳台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86号) |
委托实施 |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县文旅局 |
1.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市文旅部门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委托实施到位;2.县文旅局要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监管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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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省文旅厅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外商、港澳台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委托实施 |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县文旅局 |
1.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市文旅部门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委托实施到位;2.县文旅局要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及不达标的行为,确保监管到位。 |
附件2
落实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审批层级或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23项)
序号 |
现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设定依据 |
改革意见 |
承接部门 |
监管部门 |
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1 |
省生态环境厅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 |
除洗煤和跨市项目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
下放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省级以上开发区 |
市生态环境局 |
1.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省级以上开发区要加强与省生态环境厅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承接到位;2.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 |
省生态环境厅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 |
无机盐制造(2613)、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涂料制造(2641)、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2)、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
下放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省级以上开发区 |
市生态环境局 |
1.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省级以上开发区要加强与省生态环境厅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承接到位;2.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 |
省生态环境厅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
下放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省级以上开发区 |
市生态环境局 |
1.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省级以上开发区要加强与省生态环境厅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承接到位;2.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4 |
省生态环境厅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省级权限) |
除利用工业炉窑协同处理危险废物项目、涉及重金属总量控制的危险废物利用项目外的其他危险废物利用项目的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 |
下放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省级以上开发区 |
市生态环境局 |
1.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省级以上开发区要加强与省生态环境厅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承接到位;2.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 |
省交通厅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下放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交通厅对接,开展业务培训,确保落实承接到位。2.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日常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及不达标行为。 |
||
6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批准 |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批准(涉及市级部分) |
其他行政权力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二十九条 |
下放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承接到位;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监督集中供养单位落实集中供养人员相关待遇。 |
|
7 |
省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批发业务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第八条 |
委托实施 |
市新闻出版局 |
市新闻出版局 |
1.市新闻出版局要加强与省新闻出版局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委托实施到位;2.市新闻出版局要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及不达标行为,确保监管到位。 |
||
8 |
省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品制作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十七条 |
委托实施 |
市新闻出版局 |
市新闻出版局 |
1.市新闻出版局要加强与省新闻出版局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委托实施到位;2.市新闻出版局要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及不达标行为,确保监管到位。 |
||
9 |
省新闻出版局 |
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十七条 |
委托实施 |
市新闻出版局 |
市新闻出版局 |
1.市新闻出版局要加强与省新闻出版局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委托实施到位;2.市新闻出版局要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及不达标行为,确保监管到位。 |
||
10 |
省新闻出版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 |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 |
行政许可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条、第二十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五条 |
委托实施 |
市新闻出版局 |
市新闻出版局 |
1.市新闻出版局要加强与省新闻出版局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委托实施到位;2.市新闻出版局要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及不达标行为,确保监管到位。 |
|
11 |
省住建厅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条、第三条 |
委托实施 |
市住建局 |
市住建局 |
1.市住建局要加强与省住建厅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委托实施到位;2.市住建局要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及不达标行为,确保监管到位;3.加强系统预警。 |
||
12 |
省住建厅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委托实施 |
市住建局 |
市住建局 |
1.市住建局要加强与省住建厅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委托实施到位;2.市住建局要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及不达标行为,确保监管到位;3.加强系统预警。 |
||
13 |
省住建厅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五条至第十三条 |
委托实施 |
市住建局 |
市住建局 |
1.市住建局要加强与省住建厅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委托实施到位;2.市住建局要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及不达标行为,确保监管到位;3.加强系统预警。 |
||
14 |
省文旅厅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委托实施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文旅局 |
1.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文旅厅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委托实施到位;2.市文旅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日常督导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及不达标的行为,确保监管到位。 |
|
15 |
省文旅厅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七条 |
委托实施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文旅局 |
1.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文旅厅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委托实施到位;2.市文旅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日常督导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及不达标的行为,确保监管到位。 |
|
16 |
省旅厅 |
导游证核发 |
导游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四条 |
委托实施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文旅局 |
1.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文旅厅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委托实施到位;2.市文旅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日常督导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及不达标的行为,确保监管到位。 |
|
17 |
省卫健委 |
医疗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委托实施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
1.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卫健委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委托实施到位;2.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医疗广告日常监管和查处工作,对刊播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进行查处;对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及时通知医疗广告审查机关按规定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做好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交工作,对发现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及时移送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
||
18 |
省卫健委 |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委托实施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
1.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卫健委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委托实施到位;2.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医疗广告日常监管和查处工作,对刊播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进行查处;对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及时通知医疗广告审查机关按规定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做好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交工作,对发现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及时移送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
||
19 |
省卫健委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委托实施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卫健委,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卫健委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委托实施到位;2.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生产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的,通报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相关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件。建立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档案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录存档。3.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消毒产品抽查工作。 |
|
20 |
省卫健委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委托实施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卫健委,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卫健委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委托实施到位;2.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生产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的,通报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相关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件。建立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档案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录存档。3.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消毒产品抽查工作。 |
|
21 |
省卫健委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委托实施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卫健委,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卫健委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委托实施到位;2.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生产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的,通报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相关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件。建立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档案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录存档。3.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消毒产品抽查工作。 |
|
22 |
省市场监管局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
气瓶充装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二条、第三条 |
委托实施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与省市场监管局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委托实施到位;2.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及不达标行为,确保监管到位。 |
|
23 |
省文物局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委托实施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文旅局 |
1.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省文物局对接,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确保落实委托实施到位;2.市文旅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附件3
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4项)
序号 |
现实 施部 门 |
具体承 办处室 |
事项名称 |
职权 类型 |
设定依据 |
改革 意见 |
承接 部门 |
监管 部门 |
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1 |
省财 政厅 |
资产 管理处 |
国有资 本经营 预算支 出审批 |
其他行 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至第七十条;《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1〕11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3〕130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
取消 |
省财 政厅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2.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
2 |
省财 政厅 |
资产 管理处 |
事业单 位所办 企业国 有资产 产权登 记 |
其他行 政权力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
取消 |
省财 政厅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2.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
3 |
省财 政厅 |
资产 管理处 |
国有资 本经营 收益收 取 |
其他 行政 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八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
取消 |
省财 政厅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2.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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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应 急厅 |
煤矿机 电安全 监督管 理处 |
煤层气 地面开 采企业 安全生 产许可 证颁发 和煤层 气地面 开采企 业建设 项目安 全设施 设计审 查 |
行政 许可 |
原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层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办法〉的通知》(晋煤监技装〔2015〕11号) |
取消 |
省应 急厅 |
1.严格按照执法计划实施监管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开展失信惩戒。 |
附件4
落实省政府决定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2项)
序号 |
现实 施部 门 |
具体承 办处室 |
事项名称 |
职权 类型 |
设定依据 |
改革 意见 |
承接 部门 |
监管 部门 |
工作衔接和 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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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公 安厅 |
治安 总队 |
保安培 训单位 备案 |
行政 备案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审批 改为 备案 |
设区 的市 公安 机关 |
设区 的市 公安 机关 |
1.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保安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办理变更或者撤销备案。 2.实施综合监管,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跨部门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3.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备案内容真实性的核查检查,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提交虚假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以及违反保安管理有关法规规定等情形的,依法调查处理。 |
原事项 名称:保 安培训 单位设 立许可 | |
2 |
省交 通厅 |
城市 客运 管理处 |
小微型 客车租 赁经营 备案 |
行政 备案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六条至第九条;《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 |
审批 改为 备案 |
设区的市、 县级 审批 服务 管理 部门 |
设区 的市、 县级 交通 运输 部门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2.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原事项 名称: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