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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8775 成文日期2020-02-28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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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解读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原文链接: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一、区划背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依法严格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有利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平稳健康绿色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精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土壤〔2019〕151号)、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治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长环土壤发〔2019〕9号),结合我县实际,对原《平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进行了修订,形成《平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治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长环土壤发〔2019〕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三、调整后禁养区划定范围

  结合我县实际,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进行禁养区的调整划定,具体范围如下:

  平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由原来的255.62km2调整为225.78km2。

  (1)平顺县县城建成区及各镇政府所在地

  该区域内禁养区面积由原来的20.64km2调整为15.28km2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该区域内禁养区面积为4.97km2

  (3)风景名胜区核心区

  该区域内禁养区面积由原来的230.01km2调整为205.53km2

  四、限养区重新调整的主要内容

  1、取消平顺县县城规划内除建成区以外的区域面积为8.5km2

  2、取消风景名胜区除核心区以外的区域面积为85.07km2

  3、取消河流、水库区域内限养区面积为54.71km2

  共取消限养区面积为148.28km2,目前全县已经无畜禽养殖限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