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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04914 | 成文日期:2020-02-27 |
|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0-02-28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土壤〔2019〕151号)、《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治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长环土壤发〔2019〕9号)要求,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治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长环土壤发〔2019〕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二、适用范围及划定类型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本方案适用于饲养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畜禽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三、禁养区划定范围
平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225.78km2。
(1)平顺县县城建成区及各镇政府所在地
该区域内禁养区面积为15.28km2,其中平顺县县城建成区面积为10.41km2,各镇政府所在地面积为4.87km2。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该区域内禁养区面积为4.97km2
(3)风景名胜区核心区
该区域内禁养区面积为205.53km2,其中平顺太行水乡风景名胜区核心区面积为91.22km2,神龙湾-天脊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面积为19.11km2,通天峡风景名胜区核心区面积为95.2km2。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2017年10月25日起实施的《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