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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39731 成文日期2023-07-24
发文机关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7-24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3〕23号 主题词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顺县推进林地草地与农村公益性墓地复合利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顺县推进林地草地与农村公益性墓地复合利用的指导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平顺县推进林地草地与农村公益性墓地复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山西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指南》、《中共平顺县委办公室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建成县、乡、村三级殡葬服务体系。现就开展林地草地与农村公益性墓地复合利用、加快全县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山西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指南》提出,积极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在不改变林地草地性质和用途前提下,进行林地、草地与墓地复合利用,依法规范改造原有历史形成的墓地和集中安葬点,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文明节俭治丧、完善殡葬服务、减轻群众负担,促进我县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村公益性公墓不改变林地草地性质,不改变林地草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破坏森林形态,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外的殡葬服务设施用地使用林地草地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同时,在目前村墓地相对集中区域,结合林间公路和造林绿化任务,最大限度保护原有植被和生态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同林业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资金优势,完善相关设施,逐步变土葬为火葬。 

二、目标任务

全县除青羊镇外,每个乡(镇)建设1处乡(镇)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力争到2023年底,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有条件的乡(镇)积极探索推进1至2个村级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逐步满足广大群众需求。(青羊镇与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合建)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主体

乡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以乡(镇)、行政村为单位建设。

(二)科学选址

坚持“合法、环保、节地、适用、便民”原则,充分尊重民俗习惯,将乡、村公益性公墓的布局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乡、村公益性公墓选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避开“三沿六区”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避免推山砍树,最大限度保护原有植被和生态。积极探索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前提下,选用一定区域的迹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退耕还林地等进行林草墓复合利用,优先考虑改造原有历史形成的墓地和集中安葬点。 

(三)规范建设

1.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进行林草墓复合利用仅限骨灰安葬,原则上乡级骨灰堂建筑面积1000m²以内,公墓占地面积10亩以内;村级骨灰堂建筑面积500m²以内,公墓占地面积5亩以内。要合理确定单位面积安葬率,单人墓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0.8平方米,每亩墓穴数不得多于100个。需建碑的,必须采用卧碑,碑长不超60厘米,碑宽不超50厘米,厚度不超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墓碑最高点不得超出地面30厘米,并不得修建砖围、供台等其他设施。墓穴前及墓园内其他人行道路宽度不得超过1米,不采伐树木,不硬化路面,必要时可采用石子、草坪砖等处理。墓园范围外,连接墓园的道路及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2.审批程序 

①乡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由乡会议研究,确定建设地点和面积后,经选址所在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乡提交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申请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报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局征求县民政、住建、生态环境、林业、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通过审批后的乡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规划报市、县民政局备案。②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由村委会向乡提交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经选址所在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征求县民政、住建、生态环境、林业、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通过审批后的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报民政局备案。 

(四)资金筹集

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的建设资金以乡和村委会负责筹集。充分发挥大众投工投劳,也可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补助。公墓建设也可以接受国有资本、社会及个人公益捐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 

(五)运行管理

县民政局对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的运行管理进行指导。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由所在地乡(镇)、村委会或委托村红白理事会负责管理。要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服务场所,建立健全人员职责、墓穴登记、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制度。 

新建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应设置“云祭扫”功能,并配备相关必要服务设施。依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凡在公墓和骨灰堂存放安葬的,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附件: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林草墓复合利用)审批表.doc

图文解读:《平顺县推进林地草地与农村公益性墓地复合利用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