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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2909 | 成文日期:2023-12-09 |
发文机关: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2023-12-09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尊敬的张伟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我县籍户口在我县医疗机构实行免费生育的建议 已收悉,就先行政策,我县籍户口在我县医疗机构实行免费生育的建议目前无法实现,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生育政策,依法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根据长治市人口和生育政策保障领导组长人口组发〔2023〕1号关于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将有关生育政策梳理如下:
1、完善生育休假制度(第14条)。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制度。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及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不少于15日的育儿假,并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二孩家庭,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3000元,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三孩家庭,享受一次性补贴5000元,资金由市与县各承担50%。对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对不落实相关优待规定的单位和企业,由县级人社部门按照规定责令整改或处罚。研究健全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2、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第15条)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全省统一支付标准,无合并症或并发症政策范围内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保限额支付,自然分娩1500元,剖宫产3000元,住院分娩每多生育一个胎儿增加30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孕产妇发生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实行按人头定额付费,无合并症或并发症住院分娩的实行按病种付费,伴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按项目付费。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当年,凭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当年不再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错过出生次年缴费期的,可于出生次年三月底前办理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