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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6757 | 成文日期:2023-12-20 |
发文机关:林业局 | 发布日期:2023-12-20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尊敬的任宪斌代表:
自2022年8月开始,野猪已经退出三有动物,但还属于野生动物,受到保护,需要合法捕猎,不能随便捕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野猪目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它陆生野生动物类别,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杀、运输和贩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