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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成文日期:2021-11-27 |
发文机关:玉峡关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1-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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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顺县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顺县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21] 32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电[2021] 33号)要求,结合长治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湖北省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对“6.13”事故批示精神,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32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电[2021] 33号)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消除燃气各类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完成城镇燃气老旧管网更新。2021年10月底前,完成管网安全评估,制定更新改造计划; 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使用满30年及以上管网的更新; 2023年7月底前,对运行20年-30年的管网在安全评估基础上分步完成更新。
(二)完成隐患排查整治。2021年底前,完成燃气各类管网、设施、场站、使用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完成违章压占燃气管网集中整治。
(三)完成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编制。2021年底前,各相关单位完成辖区内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推动城镇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完善燃气行业制度体系建设。2021年底前,进一步完善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等方面安全制度建设,健全燃气行业监管体系。
(五)建成燃气管网监测管理平台。2022年7月底前,各燃气经营企业建成燃气管网监测管理平台,实现燃气管网智能化、信息化管理。
(六)完成“三项强制措施”工作。2022年7月底前,完成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灶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工作,实现全县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三项强制措施”全覆盖。
(七)完成瓶装液化石油气智能化更新。2022年8月底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实现智能化更新,实现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手段,对气瓶进行跟踪追溯管理。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监管目标。
三、责任落实
县直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管理责任,制定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组织实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金落实、督促指导、工作保障、制度建设负总责。
燃气监管部门要履行指导、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全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进行全程指导、检查督促和具体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自觉接受县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照具体任务和整改清单,按照要求完成整治。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四、重点任务
(一)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
要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督促其严格落实“禁止在火锅店餐厅直接使用燃气加热”的有关要求,不得向餐厅直接使用燃气加热的餐饮场所供气,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对发现存在违规违法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开展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
(二)加强燃气管线设施周边施工监管和违章占压管线的整治
要高度重视对燃气管线设施周边施工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燃气企业落实各方责任,认真做好燃气管线设施保护工作。建设单位在开工前,要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施工范围内有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实施保护方案。施工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确保燃气安全运行。对已发现的违章占压管线的要及时整改。发生工程施工破坏燃气管线设施事故时,要依法依规对造成事故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三)加快编制城镇燃气发展规划
认真落实《山西省天然气管网规划》要求,合理布局长输管道。修订平顺县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平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凡不符合规划的燃气工程项目,一律不批准建设。
(四)完成“三项强制措施”工作
截至2022年7月底,完成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装灶前自闭阀门、灶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管、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工作,实现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三项强制措施”全覆盖。
(五)强化燃气企业安全管理
燃气企业要着力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场站、设施和管网的巡检、维护,治理违章压占燃气管线,实施燃气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消除安全运行隐患。要不断完善安全应急预案,配足配齐应急抢险物料、设施设备、车辆等,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加大培训教育,员工要做到安全生产知识和岗位技能应知、应会,规范操作和作业,特别是对于有限空间作业,一定要严格执行有关的岗位操作规程,有限避免不规范作业造成的事故。
(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要按照“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供气的用户进一步强化入户安全检查,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和《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山西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对工商用户、居民开展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城镇燃气要重点排查:①燃气表安装是否规范;②燃气管道是否正常通气;③燃气灶前阀门是否失效、老化、泄漏;④燃气灶前连接软管是否专用橡胶管、胶管是否老化、超过使用期限;⑤燃气灶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是否超过使用年限;⑥燃气热水器是否是强排式、是否规范安装使用等。
(七)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智能化、规范化管理。按照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 23号)要求, 2022年8月底前完成瓶装液化石油气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建立气瓶信息库和网络监控平台。2021年底前,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加快推动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对在用气瓶实行“一瓶一码” ,对气瓶进行跟踪追溯管理,落实液化气钢瓶智能更新工作。燃气主管部门联合执法部门对使用非智能钢瓶、掺混二甲醚、超许可范围经营液化气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未按期完成瓶装液化石油气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的企业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规范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环节,加强终端配送人员安全技能教育。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其从事送气业务的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配送人员和配送车辆实行统一标志标识,配送车辆加装GPS和泄漏报警等安全装置。积极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提升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更新能力。
(八)加大燃气安全宣传。要积极深入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播放、刊登燃气安全用气常识,宣传典型警示案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燃气企业要深入工商和居民用户,逐家逐户的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常识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指导用户安全用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组长由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局长、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商务发展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统筹做好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兼任,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工作(部门职责见附件)。
(二)强化督促指导。县工作专班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开展督导检查,综合运用约谈、警示等措施,推动工作开展。对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力度,对专项整治工作不作为、慢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未决,逾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三)抓好隐患整改。对此次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县直各单位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实行台账管理,动态跟踪,办结销号。
(四)强化安全宣传。建立全县“8924789 "燃气报警电话,便于群众反映燃气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持续加大燃气安全公益宣传力度,普及燃气安全应知应会常识,宣传典型警示案例,强化居民用户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燃气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相关单位要在2021年10月25日前,将本辖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送县专班办公室。自2021年10月起,于每月22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专班办公室。
附件: 1.燃气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
燃气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1、住建部门: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指导城镇燃气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2、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指导燃气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指导协调燃气行业突发事故应急救援。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设施中属于特种设备的储罐、气瓶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燃气施工单位或燃气使用单位申请,对燃气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实施监督检验,对在用燃气压力管道实施定期检验;负责对燃气器具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4、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天然气气源保障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长输燃气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管道发展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村“煤改气”工作。
5、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指导、监督本辖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盗窃、燃气设施和盗用燃气等违法犯罪行为。
6、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并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和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职责划分,办理规划许可和相关用地手续。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定期对燃气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考核;依法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进行监管。
8、商务发展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9、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依法办理燃气工程项目的立项、核准、批复、规划许可、加气站建设项目验收等相关手续;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10、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依规对燃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组织火灾事故扑救、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1、机关事务管理、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指导所管理的行业领域单位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2、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