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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9-23815 成文日期2019-08-08
发文机关杏城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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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顺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顺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已经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顺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 

  

 

平顺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保障我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8〕43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属地、动态管理以及医疗康复、教育康复与辅助器具适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康复救助对象 

  本实施细则的康复救助对象主要有2类: 

  (一)0―6岁残疾儿童专项康复服务救助对象。 

  指0―6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包括脑瘫)、智力(包括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低下)残疾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简称0―6岁残疾儿童)。 

  (二)0―14岁残疾儿童基本医疗康复服务救助对象。 

  指0―14岁有肢体矫形手术、人工耳蜗植入需求的残疾儿童。 

  上述2类康复救助对象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长治市平顺县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医院诊断书(7―14岁残疾儿童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训练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 

  4.残疾儿童监护人有正确认识和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救助工作。 

  三、康复救助内容及标准 

  本实施细则的康复救助内容,指“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康复”等方面康复服务。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的救助内容、标准如下: 

  (一)儿童残疾筛查诊断 

  经儿童残疾诊断定点医院确诊为残疾的0―6岁儿童,按不低于4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筛查诊断费用救助。救助费用包括儿童的筛查、诊断费用及往返交通费补贴。 

  (二)康复训练 

  1.为0―6岁残疾儿童及7―14岁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术后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定点康复机构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天康训不少于3小时(单训不少于0.5小时)。救助标准为15000元/人/年。 

  2.为0―6岁残疾儿童和7―14岁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聋儿提供定点康复机构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救助标准为9000元/人/年。 

  3.对无法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0―6岁残疾儿童,由定点康复机构或基层家庭医生团队提供居家康复训练服务。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救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 

  4.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康复训练救助,其中,多重残疾儿童可由其监护人在同一定点康复机构内自主选择康复训练类别,但全年享受总救助标准不超过单项康复训练救助标准。 

  (三)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1.经定点康复机构或辅具适配机构评估,确需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按《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规定,配置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救助标准见附件)。 

  2.助听器由市属定点助听器验配机构免费向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适配服务包括:测听验配,制作2个耳模,配发100块电池,助听器使用期内调试,每年2次助听器效果评估,救助标准为1200元/人。 

  3.除助听器、人工耳蜗外的其它辅助器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行购置或定点康复机构免费适配,自行购置的在救助标准内报销。 

  (四)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为经评估符合国家《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规定条件的残疾儿童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免费实施术前筛查,植入手术及4次术后调机服务。上述服务救助标准为16000元/人。因招标采购产品原因未通过项目筛查而在定点手术医院自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给予其30000元一次性救助。 

  2.肢体矫治手术:为0―14岁的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12000元/人,其中,10000元用于矫治手术救助、2000元用于术后不少于1个月的康复训练救助。 

  (五)支持性康复服务 

  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6岁残疾儿童、7―14岁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术后听力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参与康复决策过程、寻求解决家庭困境有效途径等服务。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服务不少于2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救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已接受居家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支持性康复服务。 

  四、康复救助流程 

  (一)申请 

  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残联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所属市或县级残联组织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定点康复机构、有关社会组织、他人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 

  县残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各定点康复机构优先救助以下残疾儿童: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 

  2.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 

  3.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 

  (三)救助 

  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制定服务计划,实施康复训练,定期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将救助对象服务信息录入项目管理系统;对监护人进行培训。 

  残疾儿童无故连续一个月不参加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定点康复机构要及时向审批救助的残联报告。 

  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按评估结果,对照《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经县残联审批同意后购置或接受适配。 

  (四)结算 

  1.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康复等服务发生的费用,根据县残联审核确定补贴金额,由县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标准限额内直接结算。县残联在审核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时,要根据本辖区救助对象接受康复服务情况,采取实地查看、档案抽查、救助对象回访等项或多项措施,按月核算,按季度结算。 

  2.儿童残疾筛查诊断费用,县残联分别与定点医院按确定的标准统一结算,或由监护人凭定点筛查、诊断医院正式票据到县残联报销;儿童及家长往返交通补贴标准由县残联与财政部门商定。 

  3.自费在定点医院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费用,由残联审核后给予报销。 

  4.残疾儿童监护人按《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购置辅助器具,由残联审核后给予报销,购买价格高于救助标准的,按对应救助标准给予报销;购买价格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报销。报销办法由县残联与财政部门商定具体确定。 

  五、资金保障与管理 

  (一)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中央、省下达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保障各类康复服务项目救助标准,确保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同时根据财力状况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庭情况适当给予生活费、交通费和房租费等补贴。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作用,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需求。 

  (二)加强衔接 

  1.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项目资金按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在项目救助标准内给予救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2.对在特殊教育学校等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按对应项目救助标准扣除国家按人头补贴的资金后再进行结算。 

  3.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生活保障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以推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对涉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各项资金、项目、措施统筹安排,做好政策衔接、资金安排、项目落地、推进实施等工作,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残联和卫生健康、民政、教、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扶贫开发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残联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诊断、救助对象评估审核工作,做好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救助工作,负责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做好数据统计与汇总工作。 

  体局负责会同残联组织做好0―6岁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加强医疗康复机构专业人员康复技术培训等。 

  育科技局负责会同残联组织创造条件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开设学前教育,提供康复训练,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 

  民政负责会同残联组织好儿童福利机构等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和日常监管。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申请工作。 

  医疗保障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将符合医保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做好合规医保费用结算工作。 

  财政负责资金统筹安排及与定点康复机构的资金结算。 

  审计依法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场监管负责做好营利性康复机构登记和信息公示共享,做好辅助器具产品质量监管;加强综合执法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扶贫负责做好与残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相关信息比对工作。 

  ()加强能力建设 

  县残联、县卫体局要加强康复人才培养,设立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不断提升康复从业人员经办能力和业务素养。县中医院、特殊教育学校等要充分利用定点康复机构资源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非营利性定点康复机构加强县残联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民政、教育、卫生健康、财政、扶贫开发等部门间信息共享。                                          

  加强综合监管 

  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增强监管力度,健全问责制度。、民政、卫生健康、残联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同时,要建立覆盖定点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严重违规的定点康复机构举办者及其负责人和救助对象家庭纳入“黑名单”。对违反救助政策、未能提供有效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同时,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要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广泛宣传动员 

  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加大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公益短信、微信、微博、网络等新媒体,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和家庭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事迹,营造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