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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5391 | 成文日期:2020-12-11 |
发文机关:石城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0-12-11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各乡(镇)民政服务中心、青羊镇各社区: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动态化管理,打造阳光低保、诚信低保、精准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发挥精准扶贫中低保的“兜底”作用,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42号),长治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动态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长民发(2020)50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20年城乡低保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时间安排
(一)城市低保
1、40周岁以下的城市低保对象每年复核四次,每次复核时分别截止为2020年11月15日和2021年2月15日、5月15日、8月15日。
2、其余城市低保对象每年复核两次,每次复核时间分别截止为2020年11月15日、2021年5月15日。
(二)农村低保
即日起各乡镇安排城乡低保全面复核工作,11月15日前完成
三、复核要求
1、应提供证明材料(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3)27号)
①户籍情况:是否本地户籍,是否在我县长期居住,已不在本县居住的暂停发放低保金,并通知本人尽快在新居住地申报。
②老年家庭:子女收入、财产状况(拥有车辆、房产等)。
③婚姻情况:原申报离异(丧偶)家庭重新结婚后是否符合低保条件,不再符合的予以取消。
④住房情况:查清住房情况,所申报住址是否属实。
⑤就业情况:查现就业情况及收入。
⑥车辆情况:是否购买有小轿车或营运车辆。
⑦个体经营情况:是否拥有工商登记的门市、商铺、摊位和企业股份。
⑧上学情况:是否有本人及子女已不再就学而出具假证明。
⑨身体情况: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残疾、健康情况。
⑩征地补偿:严格核查涉及征地补偿收入及房产。
2、严格认真排查,对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条件的低保家庭退出低保范围;对仍符合享受条件的家庭继续予以保障
3、复核结束后,要对所有享受对象进行集体公示,并以乡(镇)政府正式文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重点事项
1、严禁未经核算收入而直接通过党员、村民代表“海选”票决对象的做法,不能在村与村之间、户与户之间搞平衡,更不能出现“轮流坐庄”、“抓阄定户”,平分或变相平分,家庭势力操纵评议结果等问题。
2、低保对象所提交审批材料必须齐备后才受理,提供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签字盖章必须完善。
3、所填审批表格上收入等数据符合逻辑关系,字迹清晰不乱涂改,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必须完善。
4、特殊对象要采取一事一议,独立备案管理,审核意见要由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5、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老人资料复核期间一并收集。便于及时发放补贴;低保对象中死亡和减员要在当月及时上报
6、入户调查采取走访邻里等多种形式,确保调查内容的真实全面,对经调查不在本地长期居住,家庭情况不明确的不予审核
7、严格公示制度,加强宣传力度,打造阳光低保。
8、复核结束后以乡镇政府文件上报民政局,并将电子版花名表(新版)、审批资料、会议记录示照片等按要求及时上报
9、复核结束后,各乡镇要及时更新低保系统,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一致。
五、责任追究
社会救助工作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社会救助资金,处以非法所得救助款额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民政局建议相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