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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1451 成文日期2021-04-09
发文机关石城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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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石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了推动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科学开展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打造“阳光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编写好本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石城镇职能部门、机构设置工作动态、计划规划、办事程序等

(四)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长治市平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栏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本镇所有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执行“一发三审”信息发布制度。即信息发布人发布信息前要经信息审核领导、信息分管领导、信息责任领导的审核签字后方能发布。

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镇在长治市平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信息,通过设立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以及座谈走访的方式,接受社会外部监督,建设法治政府。

十一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城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