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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1715 成文日期2021-04-12
发文机关龙溪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4-12
发文字号 主题词

龙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的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信息,本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机构、工作动态、计划规划、应急管理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长治市平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单位所有要公开的信息要严格执行“一发三审”信息发布制度。即信息发布人发布信息前要经信息审核领导、信息分管领导、信息责任领导的审核签字后方能发布。涉及到政府网站公示、公告的文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经政府办审核确认后,经政府信息中心到网上公示、公告,本单位不得擅自在网站公示、公告。 

第八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由信息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