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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成文日期:2021-12-27 |
发文机关:虹梯关乡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1-12-27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2021年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
为不断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11号)》文件有关精神解读如下,望广大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一、怎么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答:已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二、个人如何缴费?
答:参保人按年缴费,年缴费档次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五个缴费档次。
三、个人缴费后,政府补贴多少?
答: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200元政府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
提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赡养人员、家庭)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四、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哪些条件?
答:第一种情况:截止2021年1月1日,未年满65周岁的须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二种情况:截止2021年1月1日,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有补缴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提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五、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答: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待遇水平,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
六、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测算演示:
如果按照基金年收益率3.5%,个人缴费15年,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测算如下:
(一)按照最低缴费档次200元/年、政府补贴70元/年测算,到65周岁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达2255元/年。
(二)按照缴费档次500元/年、政府补贴120元/年测算,到65周岁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达2930元/年。
(三)按照中间缴费档次1000元/年、政府补贴200元/年测算,到65周岁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达4050元/年。
(四)按照缴费档次2000元/年、政府补贴360元/年测算,到65周岁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达6288元/年。
(五)按照最高缴费档次5000元/年、政府补贴600元/年测算,到65周岁时,基本养老金加补充养老金可达12540元/年
城乡居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根据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据实计算个人养老待遇月领取标准,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