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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10906 成文日期2023-02-17
发文机关虹梯关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2-17
发文字号 主题词虹梯关乡人民政府职责清单

虹梯关乡人民政府职责清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一、基层党建(22项)

1

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乡镇党委、

党群服务中心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2

负责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指导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

推进基层党的建设,提升工作水平。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推动党的组织生活常态化制度化。严格落实党在农村关于村级组织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指导村级党组织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制定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工作计划,落实帮扶措施,推动整顿转化。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体推进、整县提升。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

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乡镇党委

法定

职责

编号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3

负责决定或依据授权决定下级党组织成立撤销事项;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对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进行批复和报备;对党组织负责人调整进行任命和报备。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五条:“……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乡镇党委

法定

职责

编号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4

负责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

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做好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规定执行。

乡镇党委、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5

负责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负责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督指导村级发展党员工作,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壮大基层党员队伍。落实党员积分量化管理和基层党组织评星定级制度;开展党员集中培训、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6

负责指导农村经济组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扩大新兴领域党建有效覆盖。

统筹抓好辖区内农村经济组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第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7

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党组织换届工作,指导下级党组织换届工作。

组织实施乡镇党组织换届工作;指导开展村党组织换届工作。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施行)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乡镇党委、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8

负责党建阵地建设。

加强阵地建设,优化党群服务中心功能,优化线上线下党群服务中心设置。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包村联户,经常沉下去摸情况、查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党群服务中心

法定

职责

9

负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2.《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十四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乡镇纪委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0

负责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

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通过)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施行)第七条: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乡镇纪委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1

负责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监察对象的举报受理、申诉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负责接收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负责接收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于受理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及时将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移交上级部门。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乡镇纪委

法定

职责

12

负责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乡镇纪委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3

负责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全局性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各类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委书记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通知》(2017年印发):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乡镇党委

法定

职责

14

负责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负责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乡镇党委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5

负责开展理论宣讲、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宣传教育群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负责开展理论宣讲、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宣传教育群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16

负责公民道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志愿服务等工作。

加强基层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积极组织申报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申报、复查工作;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制定志愿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第四条:“……(三)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持续推进。

党政综合办公室

承办

任务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7

负责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联系党外代表人士,做好服务保障;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统一战线工作。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把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联系培养、意见收集、活动联谊事宜,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与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沟通、联络交流。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第十条: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8

负责组织开展乡镇人大代表换届,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组织人大代表选举,联系各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9

负责工会建设,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的帮扶救助。

推动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设职工之家;按照上级要求评选劳动模范并向上级推荐;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救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20

负责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

建立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召开残疾人代表大会,为残疾人服务。加大对村残疾人组织建设、人员队伍培训和残疾人工作的经费投入。为基层残疾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建设残疾人之家,切实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21

负责基层妇联组织建设。

贯彻执行上级妇联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指导所辖村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工作,履行引领服务联系妇女职能,组织开展妇女思想政治引领、促进妇女发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妇女儿童阵地建设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施行)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2.《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96月通过)第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22

协助开展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工作。

协助开展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

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2019年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教育、公安、自然资源、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以及史志研究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8项)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23

负责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负责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24

负责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1.《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7号)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山西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411月实施)第条: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规划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25

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划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26

负责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的编制。

负责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的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十二条: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27

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

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或者单位开展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山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78月实施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或者单位开展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规划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28

负责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规划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29

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组织调查摸底、入户和做群众工作;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等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规划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30

配合做好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环境保护隐患排查和治理。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

1.《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规划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三、经济发展(农业农村)(21项)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31

负责做好转变经济发展职能相关工作。

乡镇经济工作重心转到做好发展规划、推进产业升级、营造良好营商和人居环境上来,促进错位发展、城乡结构调整和农民持续增收;街道工作重心转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上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修订)第七十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党的农村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经济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32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做好组织实施。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做好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施行)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经济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33

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和监督管理。

负责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初审,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日常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二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经济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34

负责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对村级使用农业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经济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35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变更等进行初审,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鉴证工作;开展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施行)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农村部令第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

经济建设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36

负责指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19月通过)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其提供指导和服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服务工作。

经济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37

负责处理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受理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争议案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经济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38

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上报,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经济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39

负责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负责农民负担和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村上报的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初审;责令改正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行为,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第七条:“……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济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40

负责指导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2年施行)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明确各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按期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检测机构、队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经济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41

负责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42

负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和指导协调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工作。

《山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实施)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培育和发展农业机械市场,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网点建设,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经济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43

负责组织实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等工作,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负责组织实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查等工作,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指导监督村级开展普查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条: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修订)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5.《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经济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44

协助做好旅游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乡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山西省旅游条例》(2017年修订)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45

配合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经济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46

配合做好农业保险实施工作。

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配合做好农业保险实施工作,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9号修订)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经济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47

配合做好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

配合做好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的农药、肥料质量问题及时上报。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经济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48

配合做好对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

配合做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监管管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质量问题及时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经济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49

配合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九条:“……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经济建设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50

配合做好动植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2.《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所辖行政区域内养殖规模,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屠宰企业等派驻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动物防疫责任,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经济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51

配合做好渔业养殖相关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渔业养殖的相关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的渔业污染事故及时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经济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四、村(社区)建设(7项)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52

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53

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公布审计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54

负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负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55

负责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意见。

提出、上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方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改)第六条: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56

负责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负责指导、监督村(居)委会选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订)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57

负责推进安全村(社区建设。

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村(社区建设。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施行)第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58

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职。

区域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职。

1.《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2.《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一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第十二条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一)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 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三) 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四) 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草案;

(五)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前款所列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十三条。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五、综合治理(综合执法)(45项)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59

负责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

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60

负责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组织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及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

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和治安保卫组织建设,制定、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划,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根据需要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加强联防和巡逻守护,维护治安秩序。

《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0年施行)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61

负责社会矛盾和纠纷排查化解、风险预警、源头管控工作。

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开展敏感时段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排查预警和信访重点人员疏导教育、稳控工作。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2019年施行)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二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承办

任务

62

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配合处置集体上访和其他涉访突发事件等。

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受理、办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参与处置集体上访和其他涉访突发事件,指导督促村(社区)履行信访职责。

1.《信访工作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施行)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2.山西省信访条例》(2010修订)第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63

负责依法做好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问题,维护各族群众及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依法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做好民族工作,维护各族人民合法权益。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对信教公民在指定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2.《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64

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负责涉及乡镇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和涉及乡镇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三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65

负责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施行)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3.《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司法部令第75号)第九条: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66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对社会面吸毒人员进行风险分类评估管理。负责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戒毒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67

负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68

负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20年施行)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九条:“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69

负责反邪教工作,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负责邪教组织、恐怖主义活动的巡查和信息上报,协助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施行)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全国人大常委会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通过):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70

负责组织开展防洪防汛抗旱工作。

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防汛抗旱隐患排查检查整治、预案编制、物资储备、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小水库、塘坝、河道等工程巡查值守,群众转移避险,洪涝险情处置与报告,灾情统计、灾后救助与恢复等工作。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第二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71

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职责

72

负责林长制建设,开展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工作。

责落实林长制建设,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协助开展火灾扑灭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73

负责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24小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配合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风险防范等工作。

负责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做好24小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施行)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第二十二条:“……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74

应急救援中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月施行)

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75

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态及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制定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排除事故隐患;督促和指导企业、村(社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修订)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76

负责做好产品质量相关工作。

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对日常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时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77

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78

负责做好民兵工作

领导本区域、本单位民兵政治工作,抓好国防教育。基层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做好民兵工作,组织民兵训练,抓好全民国防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修订)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3.《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修订)第五条:“……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79

负责做好兵役工作。

完成兵役登记等工作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修订) 第十五条第二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80

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综合执法工作,根据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统筹综合执法工作,负责行使乡镇(街道)现有执法职责以及上级职能部门授权、委托或下放的执法职责,组织协调公安、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派驻执法机构及自身工作力量开展联合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

职责

81

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

开展日常巡查,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82

负责责令停止、拆除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组织拆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

职责

83

负责责令退回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占用的土地。

开展日常巡查,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84

负责对农村宅基地的动态巡查。

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相关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

职责

85

负责查处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及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开展日常巡查,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86

负责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87

配合做好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配合做好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或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时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88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年施行)第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

职责

89

配合开展扫黄打非各项专项行动。

协助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宣传扫黄打非工作,按照要求定期对打印社、图书售卖点等文化场所进行排查。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90

配合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开展舆情处置、引导。

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修正):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施行)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91

配合开展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配合对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和收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劝告制止及上报;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乡镇政府负责维护辖区内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92

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负责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或收到的非法采砂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劝告制止及上报。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

职责

93

配合做好食品安全领域监管工作。

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线索及时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管执法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改)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1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94

配合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辖区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事故调查、救治和处置工作。督促村居和食品协管员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和线索,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70号)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九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

职责

95

配合做好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管理。

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摸排道路交通相关基础数据,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排查上报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隐患消除和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96

负责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察防护。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第七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察防护。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职责

97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招工单位非法招用的监管。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招工单位非法招用的监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招工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98

协助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4年施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规划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99

配合做好油气管道监管工作。

协助做好油气管道日常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开展执法工作。支持管道企业的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置工作。

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9年施行)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道经过的乡(镇)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的职责。

规划建设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00

配合开展非法集资防范处置和传销行为查处。

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开展防范非法集资、传销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配合处置及维护稳定等工作。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二十九条: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2.《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01

配合做好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

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巡查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隐患,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

职责

102

配合做好村(社区流动人口管理。

指导村(社区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03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长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19年施行)第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综合行政执法

办公室

法定

职责

六、公共服务(21项)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04

负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困难,防止辍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05

责做好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报备工作。

对农村园的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报备。

《幼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

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106

负责做好全民健身有关工作,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协调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城市应当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党组织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第四十四条: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07

负责组织开展传染病预防监控、群防群治工作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

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108

负责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09

负责辖区内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组织开展辖区内爱国卫生运动日常工作。

山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第、第八条、第十二条。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110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做好计划生育关系管理,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特殊家庭扶助等审核上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山西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第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11

负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负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1年)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112

负责养老服务工作

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加强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改善敬老院设施和环境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13

负责开展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流浪未成年人等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民政部第24号令)第十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亲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14

负责办理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事务。

负责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委会、村委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并动态管理;负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受理、查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115

负责审核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负责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的受理审核上报。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16

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受灾生活救助、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等工作。

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进行审核上报。依法落实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职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工作。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二十条:“……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二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17

负责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岗位补贴审核、就业援助等工作。

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负责对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人员进行认定,对符合享受岗位补贴资格人员建档立卡,汇总结果信息及时反馈上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118

负责医疗救助申请和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负责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初步审核公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19

负责退役军人双拥工作。

发挥退役军人服务站作用,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对象信息采集、走访慰问、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权益维护和双拥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施行)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第六十六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退役军人服务站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20

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服务工作。

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申办受理、发放残疾人证,受理审核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供就业、残疾预防、社区康复、照护、托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无障碍建设等服务。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第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联。

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4.《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21

负责宣传红十字精神,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建立基层党组织、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122

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工作。

加强乡镇、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实施)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

备注

123

负责审核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工作。

负责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并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24

配合开展献血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献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施行)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职责

七、综合保障(8项)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25

负责公文处理、信息宣传、综合性文稿起草审核、调查研究、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

负责本机关的公文处理、信息宣传,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审核、签发、调查研究等工作。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培训教育,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保密设备管理等工作。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印发)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26

负责档案收集管理和移交工作,监督指导村(社区)档案工作。

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按程序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监督和指导村(社区)档案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2.《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印发)第三条:各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均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第七条:各级机关档案部门的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一般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档案部门移交档案,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3.《村级档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档案局令第12号)第五条: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27

负责按权限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干部任免聘用、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竞聘、人事手续办理、聘用人员岗位及薪资管理工作。

负责根据相应权限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干部任免聘用等工作;严格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程序,负责人员变动信息填写提报工作,办理人员进出手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竞聘工作;为有关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履行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做好本乡镇岗位管理事项的动议和请示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一百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第一百零四条: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28

负责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财务收支审核工作。

负责编制财政收支预算,组织实施财政预算收支计划,编制并公开年度决算报告。审核原始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财务报告,做好财政财务档案的管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订)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第五条: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第八十九条: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29

负责工资统发、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负责单位人员工资核算、调整,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工资发放和差旅费等财务报销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登记、保管、内部调拨、维修、报废等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开展内部审计、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第六条: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30

配合做好党史、地方志及地情文献资料等收集、整理及编撰编修工作。

组织乡镇(街道)党史学习教育宣传教育,加强党史遗址保护。开展年鉴及地情文献资料收集、整理、编撰报送以及史志资料收集并协助编修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的意见》全文。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131

配合做好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出国(境)管理等工作。

落实干部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严格落实出国(境)报告制度,负责集中保管干部出入境证件,做好出国(境)登记备案、申报等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党政综合办公室

法定

职责

编号

事项

职责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32

负责承办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与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做好衔接。

乡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办理本辖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项。对无权独立处理的服务管理事项,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党委

行政政府

法定

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