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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2830 | 成文日期:2025-05-21 |
发文机关:东寺头乡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5-05-21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一、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二、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对不宜向社会公示,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为其提供查询服务。
三、不公示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不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四、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包括以下信息:
(一)公布行政执法的主体名称,人员、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行政执法信息;对执法人员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监督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反馈程序等。
(二)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本部门职责、管辖权限范围、执法区域、执法依据和具体执法事项与承办机构。
(三)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四)公布编制行政执法人员名册,明确执法人员姓名、证件编号、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五)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权利告知书,明确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及行使的途径。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五、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执法文书中清楚记录。
(三)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六、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以下信息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包括文书编号、执法对象、 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日期等内容。
七、行政执法对信息公示时应当隐去以下敏感信息: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八、建立健全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九、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
十、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执法信息的,应当及时公示准确的执法信息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