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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8133 | 成文日期:2024-04-08 |
发文机关:东寺头乡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4-04-08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顺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顺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规划目的 1
第二条 气象探测环境的定义 1
第三条 指导思想 1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
第五条 规划原则 2
第六条 规划年限、范围 2
第七条 规划措施 2
第二章 上位规划相容性分析 4
第八条 规划范围 4
第九条 规划衔接 4
第三章 规划对象与气象探测环境、设施的保护要求 4
第十条 规划对象和目的 4
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对象 4
第十二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要求 4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 4
第四章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环境保护要求 5
第十四条 控制保护范围 5
第十五条 保护区范围 5
第十六条 周围环境保护要求 5
第五章 职责与管理 5
第十七条 管理要求 5
第十八条 规划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6
第六章 附则 6
第十九条 附则 6
第一条规划目的
保护平顺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质量,确保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平顺县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提供可靠保障。
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修订)》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等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加快科技创新为目标,做到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并积极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依据,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为标准,划定合理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域,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正版);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5)《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9年);
(6)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环境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14〕247号);
(7)《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2018年);
(8)《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9)《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
(10)《气象观测技术发展引领计划(2020-2035年)》;
(11)《长治市“十四五”气象发展规划》;
(12)《平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3)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1)依法规划的原则;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统一的原则;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强制性原则;
(4)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5)近期规划与远景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专项规划年限:2023-2035年;
专项规划范围: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以平顺国家基本气象站现状为依据确定的平顺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区域。具体以现状观测场四周围栏为界线,向外延伸1000米。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山西省气象局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山西省气象局书面同意。未征得山西省气象局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平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过程稿)
平顺县域范围包括3社区(彩凤社区、青羊社区、紫东社区)、5镇(青羊镇、龙溪镇、石城镇、苗庄镇、玉峡关镇)、6 乡(西沟乡、东寺头乡、虹梯关乡、阳高乡、北耽车乡、北社乡),总面积1510.34平方公里。中心城区为彩凤社区、青羊社区、紫东社区及周边紧密联系的部分村,总面积5.16平方公里。
(1)与城镇开发边界的衔接
根据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观测站用地范围全部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因此,用地与城镇开发边界相容。
(2)与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观测站用地范围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因此,用地与生态保护红线不冲突。
(3)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衔接
根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观测站用地范围内没有永久基本农田,因此,用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冲突。
(4)本次规划范围位于平顺县中心城区
通过与上位规划平顺县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的对接,现状平顺国家气象站均位于中心城区范围内,与总体规划用地性质相符。
(1)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气象观测要求,结合平顺县实际情况,本规划主要针对平顺国家基本气象站;
(2)根据平顺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性质、类别和业务布局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
(3)为保护平顺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4)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
(5)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1)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2)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3)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4)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1)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2)国家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
(3)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4)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件执行;
(5)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平顺国家基本气象站现状及级别、业务种类及其功能要求,确定控制保护范围为,以观测场四周围栏为界线,向外延伸1000米为保护区,具体保护范围见附图2。
保护区范围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三线位置;
三线:本体界线、建设保护范围界线、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1)本体范围
观测场本体范围内不准建设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作物;
1)界线划定:平顺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本体25m×25m范围;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在对观测场本体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后,落在1:1000的规划图上,纳入平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建设保护范围
1)界线划定
根据观测场自身的级别,相关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界线,规划观测场本体界线外移50米;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①不准有危害观测场本体安全的钻探、爆破以及堆放危险物品等危害到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②不准修建与观测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
③观测场围栏四周50米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植物。
(3)建设控制地带
1)界线划定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确定,平顺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建设控制地带为观测场围栏外移50米~1000米空间范围内;详见附图7。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①与公路路基距离大于50米;
②与人工建造的水体距离大于100米;
③与铁路路基距离大于200米;
④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距离大于500米;
⑤保护区范围内障碍物高度应小于距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的1/10;详见附图9。
⑥观测场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详见附图10。
(1)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2)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详见附图8。
(3)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禁止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1)平顺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应在平顺县地图上标注;
(2)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3)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迁移气象台站的;
2)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无线电台(站)等干扰源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
(1)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在建设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2)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加以重视和政策扶持,将探测环境的保护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3)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平顺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4)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未经山西省气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平顺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
(6)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7)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平顺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报批前应征求平顺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平顺县自然资源局、平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青羊镇等各部门意见;
(9)平顺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批准实施后,在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建设前需征求平顺县气象局意见。
(1)本规划由平顺县气象局组织编制,并报平顺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平顺县自然资源局、平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青羊镇等相关部门备案。
(2)本规划自平顺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平顺县气象局、平顺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平顺县自然资源局、平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及青羊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3)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图件(规划图纸、规划说明)组成,规划文本与规划图纸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4)本规划自平顺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本规划批复后,应及时纳入《平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5)该区域后续规划均应与本规划相匹配。
图文解读:《平顺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