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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0050 | 成文日期:2026-05-08 |
| 发文机关:平顺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 发布日期:2026-05-08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为加强我县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规定,以及省市农村集体审计条例、规定和我县农村“三资”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并自觉接受有关机关和组织对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局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结合村委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认真搞好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支、村两委班子)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方式:目前我县农村审计一般按照两种情况开展工作,一是正常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部门或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完成;二是对于班子不团结、干群关系紧张、有举报上访信件等情况的村,由县、乡(镇)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可以采用送达审计和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审计的一般采用送达审计,审计费用由财政负担。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重点内容为:
(一)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开展审计;
(三)财经法纪执行情况;
(四)村集体新增债务情况;
(五)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上级要求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审计要求:坚持审计前有通知,审计后有报告及建议,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审计工作完成后,资料必须归档保存。
第八条 审计原则:审计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禁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吃拿卡要等行为,对在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严肃追究审计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上级文件规定及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和法律法规为准。
平顺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