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长治市平顺县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平顺县其他事业单位>平顺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公开规定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1236931-5/2021-12084 | 成文日期:2021-09-16 |
发文机关:平顺县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 发布日期:2021-09-16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方便公众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保障公众对农机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领导简介、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二)全县现代农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
(三)现代农业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四)主要工作动态;
(五)农机购置补贴;
(六)农村合作经营;
(七)畜牧补贴;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长治市平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本单位所有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严格执行“一发三审”信息发布制度。即信息发布人发布信息前要经信息审核领导、信息分管领导、信息责任领导的审核签字后方能发布。涉及到政府网站公示、公告的文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经政府办审核确认后,经政府信息中心到网上公示、公告,本单位不得擅自在网站公示、公告。
第七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信息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