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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1-12932 | 成文日期:2021-04-22 |
| 发文机关:平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2021-04-22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平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重大决策情况;
(二)平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组织机构、工作动态等;
(三)平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平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本单位所有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严格执行“一发三审”信息发布制度。即信息发布人发布信息前要经信息审核领导、信息分管领导、信息责任领导的审核签字后方能发布。涉及政府网站公示、公告,本单位不得擅自在网站公示、公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表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