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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00127 | 成文日期:2024-04-15 |
发文机关:平顺县林业局 | 发布日期:2024-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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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县林业和草原(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地)、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全县林业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地)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指导执行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森林经营、利用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天然林保护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林管理机构及森林资源。负责草原(地)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地)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国家湿地保护标准,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荒漠化防治标准拟订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拯救保护、经营利用。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提出申报和调整建议。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搬销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相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地)相关改革工作。报订集体林权制度、县直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地)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八)按照国家、省、市林业和草原(地)资源优化配置、木材利用及相关林业产业政策规定,拟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地)产业结构调整,对全县林业和草原(地)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按分工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九)指导国有林场和国营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辖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照国家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控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县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地)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地)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定全县林业和草原(地) 经济调节以及林业和草原(地)投资政策。提出县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地)预算,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地)资金,管理县级林业和草原(地)国有资产,负责国家及省、市、县下达的林业和草原项目的实施、监督和验收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地)科技、教育工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地)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地)、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县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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