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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3213 | 成文日期:2024-09-10 |
发文机关:平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日期:2024-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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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一把手的监督,确保国有企业一把手能够正确、规范地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企业是指平顺县人民政府授权平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对国有企业一把手的监督,要按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防范国有企业一把手滥用职权,监控国有企业一把手权力的运行机制,增强国有企业一把手拒腐防变、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
第四条要通过有效的监督,使国有企业一把手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和自我监督意识,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勤政,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监督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第五条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指国有企业一把手。
第六条监督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上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县委决策的情况;坚持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情况;遵守学习、工作纪律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情况;履行职责的情况;坚持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情况;按照《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情况;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按照组织原则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抓队伍建设情况等。
第三章上级党组织的监督
第七条建立国有企业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及述廉评廉制度。国有企业一把手在年末要将本人一年来的思想作风、工作情况、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抓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向上一级党委(党组)写出报告,上级党委(党组)、纪委要对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及述廉评廉。民主测评及述廉评廉可以和年度考核或民主生活会前征求群众意见结合起来,并把民主测评及述廉评廉的情况和群众的意见如实地向本人反馈。对在述廉评廉中发现问题的,按有关规定检查处理。
第八条健全谈心谈话制度。国有企业上级领导和主管领导及纪检、工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国有企业下一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针对企业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适时地警示、提醒、告诫、鼓励。
第九条建立上级党委巡查制度。每年由纪检和工信部门联合派出巡查组,按照上列第六条规定,对国有企业一把手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条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及审核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要及时如实地向组织报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上级党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至组织处理;涉及违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加强对国有企业一把手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要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国有企业一把手,进行任期内和晋升、调任、转任、退休、辞职等离任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做出评价,向纪检(监察)和工信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被审计者如存在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实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和重大问题的,上级党委要追究国有企业一把手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诫勉直至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执行干部交流制度。除个别特殊需要并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同意的外,严格按规定年限对国有企业一把手实行轮岗交流。
第十四条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监督。主要监督检查是否严格按《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存在国有企业一把手个人说了算、临时动议以及借工作变动、或机构调整之机突击提干现象等。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要严肃进行处理。
第四章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
第十五条 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包括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党支部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运行。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严格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凡属重大问题的决策,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由集体讨论决定,一把手不能搞“一言堂”。
第十六条进一步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深入开展党性党风教育,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上级党委或纪委派人参加指导下级领导班子组织生活会制度。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尊重支持一把手,又要敢于提出批评意见,增强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国有企业一把手要自觉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无故长期不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加强国有企业班子内部对一把手的日常监督。班子其他成员应与一把手进行经常性的思想交流和谈心,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提醒、制止。对一把手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应及时对其指出,或向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工信部门报告。
第五章多渠道的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和厂务公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工作规划、决策程序、办事规则等,凡适宜公开的,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涉及重大问题的决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必须予以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发挥各级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职能。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民主评议制度,评议中要突出对一把手的评议。政协和民主党派要发挥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的优势,加强对各级一把手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坚持发扬民主,使广大群众通过信访等形式,反映国有企业一把手在思想作风、工作情况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一把手在“生活圈”和“社交圈”中的情况,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特别要注重发挥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离退休老干部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各级党政部门要支持各新闻媒体对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形成良好的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增强参与的责任感,充分发挥新闻特有的作用,及时、全面、准确地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抓好国有企业一把手的管理监督,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县委负责对直属企业一把手的监督;县直党委(党组)要负责对所属企业一把手的监督;定期召开组织部门与执法执纪部门的联席会议,综合分析情况,积极开展调查审理和反馈工作。加强对国有企业一把手管理监督工作情况的舆论宣传,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监督意识。
第二十三条各国有企业党支部要按照本《办法》精神,制定对所属下级企业一把手管理监督的措施与制度。对疏于管理、监督不力致使一把手出现严重问题的,要追究上级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新出台的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其他县属企业一把手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