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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0536 | 成文日期:2026-05-13 |
| 发文机关:平顺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2026-05-14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把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局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执法业务股室、基层自然资源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前置程序,坚持应审尽审、依法审核、权责对等、审慎严谨原则,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股为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配备专职法制审核人员,保障法制审核工作独立、规范开展;各执法承办机构负责按照要求报送案件材料,配合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工作,落实法制审核意见。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五条 本局作出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执法决定,必须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执法决定;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重大权益,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执法案件;
(三)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涉及土地、矿产、规划、测绘、耕地保护等领域,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拟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拆除违法占地建(构)筑物、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行政强制决定的;
(六)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变更行政许可、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重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征收征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裁决等执法决定;
(八)上级交办、挂牌督办、舆情聚焦、跨区域联合执法的重大疑难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情形。
第三章 审核主体与人员
第六条 法制审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专职人员负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行业专家共同参与审核,确保审核意见合法合规。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严格依法履行审核职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八条 执法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职责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执法承办机构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审核意见、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审核报送材料
第九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后,应当及时向政策法规股报送法制审核材料,报送材料包括:
(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审表;
(二)案件调查报告,包含案件来源、违法事实、调查经过、证据清单、承办机构处理意见、法律依据等内容;
(三) 全部案卷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测绘报告、照片视频、鉴定意见、送达回证等全部证据材料;
(四)执法程序相关文书,包括立案审批、告知、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性材料;
(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裁量基准、政策文件等依据材料;
(六)法制审核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执法承办机构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限期补充完善;逾期未补充的,予以退回,不予审核。
第五章 审核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全面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持证执法;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告知、听证、送达、审批等法定程序;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合法有效,能否认定违法事实;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法裁量是否恰当、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否存在畸轻畸重问题;
(五)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局法定职权范围,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内容完整、要素齐全、表述严谨;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章 审核程序与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机构收到完整审核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核,一般案件审核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形,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一)审核通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文书规范,同意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二)限期整改:案件存在程序轻微瑕疵、文书不规范、事实表述不严谨,责令执法承办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审核;
(三)审核不通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裁量不当,作出不予通过审核意见,退回承办机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四)移送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向法制审核机构申请复核一次;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报请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程序报请局负责人审批、集体讨论,最终作出执法决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机制,各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行政执法错案、不良社会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执法承办机构应报未报、瞒报材料、虚假报送、未经法制审核擅自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
(二)执法承办机构拒不落实法制审核意见、整改不到位擅自作出执法决定的;
(三)法制审核机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审核不严、出具错误审核意见的;
(四)拒不执行法制审核制度、违反审核程序作出执法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顺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