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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20732 | 成文日期:2020-10-20 |
| 发文机关:平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0-10-20 |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18]41号 | 主题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平顺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顺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精神,高标准完成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平顺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八个片区,分别为:1.青羊镇崇岩新区;2.城南生产资料公司片区;3.城中县剧团经东关坡至原交通局片区;4.兴华街药材公司至青羊镇政府片区;5.城南路西侧公路段桥至崇岩桥片区;6.府前街西侧农机中心片区;7.兴华街邮电局对面将后片区;8.青羊镇王庄片区。
二、征收时间
按照工作进度安排,2018年进行1、2、5、8片区的征收;2019年进行3、4片区的征收;2020年进行6、7片区的征收工作。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平顺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平顺县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由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和发改、住建、国土、财政、审计、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团)、青羊镇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部署、协调指挥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指挥部下设一个办公室,七个工作组,分别为规划建设组、征迁安置组、融资投资组、宣传报道组、维稳协调组、法律保障组和监督审计组。
四、征收补偿原则
征收补偿安置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公平公正、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征收补偿安置内容
(一)房屋征收补偿以实物补偿为主,按照等量置换、以旧换新、先签先选的原则,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安置房源。超面积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的以优惠价购买,20平方米以上的以市场价购买,不足部分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平顺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执行,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报条件的,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政府统建的保障性住房予以安置。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社区集体的房屋,由现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在征收年度的5月1日前将房屋腾空,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征收安置工作第一责任人。涉及占用村集体公益性用房的,征收部门按照每平米8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
(四)因工程建设需拆除的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煤气、暖气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并按规划要求重新敷设。
(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先产权置换、后货币补偿的原则进行安置补偿。
(六)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三层以上(含三层)独院住宅的房屋,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协议的,不予补助。
(七)商业性房屋的补偿:有合法商业手续的临街商业性房屋分从事商业建筑面积和其他用途建筑面积两种方式分别进行补偿,补偿价格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认定。
(八)房屋、地上附着物、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
(九)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在签订征收协议后,按照签订协议的顺序发给顺序号,作为选择安置房的顺序。
(十)被征收人在第一时间段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2. 0万元,并按认定的征收面积另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第二时间段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1. 0万元,并按认定的征收面积另给予100 元/平方米的奖励;在第三时间段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0. 5万元,并按认定的征收面积另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腾退完成确认书》后一次性领取相应奖金。截止征收当年8月30日之前被征收人未签订协议的不再奖励。
(十一)经反复动员,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平顺县人民政府,根据《平顺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公告。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主张权利又不搬迁的,由平顺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程序
(一)针对具体征收片区,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迁通告。
(二)由征收部门起草该片区《征收补偿方案(草案)》。
(三)公布《征收补偿方案(草案)》, 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情况举行听证、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四)由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由县政府常务会在前项基础上集体研究做出《征收决定)。
(六)向社会公布《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
(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动员征迁区域内的住户及早安排搬迁事宜,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八)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进行估价。
(九)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按规定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退房屋后,由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对房屋、附着物进行拆除。
(十)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政府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回迁项目按期完成,做好对被征收人的安置工作。
(十二)征收工作完成后,将所有资料存档备查。
(十三)县不动产登记、交易等相关部门自被征收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或交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实物置换房源产权登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