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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0551 | 成文日期:2020-10-20 |
发文机关:平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0-10-20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和《平顺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据我县201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2017年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平顺县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
4、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400元;
5、其他规定条件。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平顺县城镇户籍或在我县劳动关系稳定、具有手续完善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3600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8㎡(自有住房的认定为具有全部产权的已领取房屋产权证书或者已经办理了商品房销售备案合同的住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含集资建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5、符合以上条件且具有城镇低保手续的,享受租金优惠政策。
6、其他规定条件。
三、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非农户籍,且具有城镇低保手续;
2、申请人及家庭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经适房、公租房等)的;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
4、租赁补贴执行标准:保障面积为人均13㎡,补贴标准为3元/人/月/㎡。
5、其他规定条件。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