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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0550 | 成文日期:2020-10-20 |
发文机关:平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0-10-20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根据国办发(2016)39号文《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和晋政办发(2016)166号文《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山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晋保办字(2015)4号文件《关于同意将闲置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公共租赁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的批复》,结合我县经济适用住房供大于求、部分房源长期闲置、建设资金不能及时收回的实际情况,经平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18)第1次研究决定,同意我局将部分闲置经适房改建为长期租赁住房,具体内容如下:
一、出租房源 本次出租房源位于政府统建的紫东家园保障房小区内,共计12套。
二、申报条件 凡年满25周岁,具有平顺县户籍或在我县实际工作就业的人员(非我县籍)且县城无住房的人员均可申报,我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优先申报。
三、租金标准 结合我县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租金暂定为7元/月/平方米,租赁合同期限为2—5年,租金一次性交清。同时缴纳房屋租赁押金1000元,如房间在租赁期间未发生财物损坏情况,租赁合同到期后全额退还承租人,如有损坏,在押金中酌情扣除。
四、签订合同 承租人在缴纳租金和物业费、电梯运行费等相关费用后,与我局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使用房屋,如有违约情况发生,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必要时我局将对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五、指纹录入 承租人提供所有入住人员的身份证明,并在保障办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指纹录入,承租合同到期后指纹自动消除。
六、配租顺序 本次房屋出租按照报名先后顺序签订租赁合同,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相关费用、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我局将按报名顺序递补配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试行过程中有不妥之处,我局将适时进行修订并对社会发布。
2018年5月25日
关于政府长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请示
县政府:
根据国办发(2016)39号文《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和晋政办发(2016)166号文《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山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晋保办字(2015)4号文件《关于同意将闲置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公共租赁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的批复》,结合我县经济适用住房供大于求、部分房源长期闲置、建设资金不能及时收回的实际情况,经平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18)第1次研究决定,同意我局将部分闲置经适房改建为长期公共租赁住房,并拟定了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出租房源 本次出租房源位于政府统建的紫东家园保障房小区内,共计12套。
二、申报条件 凡年满25周岁,具有平顺县户籍或在我县实际工作就业的人员(非我县籍)且县城无住房的人员均可申报,我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优先申报。
三、租金标准 结合我县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租金暂定为7元/月/平方米,租赁合同期限为2—5年,租金一次性交清。同时缴纳房屋租赁押金1000元,如房间在租赁期间未发生财物损坏情况,租赁合同到期后全额退还承租人,如有损坏,在押金中酌情扣除。
四、签订合同 承租人在缴纳租金和物业费、电梯运行费等相关费用后,与我局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使用房屋,如有违约情况发生,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必要时我局将对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五、指纹录入 承租人提供所有入住人员的身份证明,并在保障办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指纹录入,承租合同到期后指纹自动消除。
六、配租顺序 本次房屋出租按照报名先后顺序签订租赁合同,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相关费用、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我局将按报名顺序递补配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试行过程中有不妥之处,我局将适时进行修订并对社会发布。
以上办法妥否,请县政府批示为盼。
平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