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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4840 | 成文日期:2021-06-29 |
发文机关:平顺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2021-06-29 |
发文字号:晋卫家庭发(2018)2号 | 主题词: |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于调整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晋卫家庭发〔2018〕2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以下简称特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5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三、依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规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扶金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以2015年补助为基数,对2015年以后增支部分(包括自然增支和提标增支),比照西部政策县、一般县分别按80%、60%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余部分和我省超出国家规定标准部分,由省、市分别负担80%、20%。
各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落实应负担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