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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08103 | 成文日期:2023-02-08 |
发文机关:平顺县文化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2023-02-08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局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二)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三)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
(四)文化、旅游、文物、广电发展规划及文化、旅游、文物工作大事记、工作动态及相关政策措施;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政府网站。
(二)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长治市平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九条 本单位所有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严格执行“一发三审”信息发布制度。即信息发布人发布信息前要经信息审核领导、信息分管领导、信息责任领导的审核签字后方能发布。涉及政府网站公示、公告的文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经政府办审核确认后,经政府信息中心到网上公示、公告,本单位不得擅自在网站公示、公告。
第十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信息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