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长治市平顺县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平顺县政府工作部门>平顺县医疗保障局>公开内容>工作动态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6-22976 | 成文日期:2026-10-13 | |
| 发文机关:平顺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6-10-13 |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条 为规范医保经办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保障服务对象知情权,减少办事往返次数,根据《医疗保障经办服务通用规范》《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及政务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参保单位、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等)咨询或办理业务时,承办人应根据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及相关规定,一次性完整告知其所需信息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承办人须一次性清晰告知以下内容:
(一)事项办理的法定依据、办理程序;
(二)所需申请材料清单(含材料名称、规格、份数及填写要求);
(三)办理时限、办理渠道(线上/线下)及咨询联系方式;
(四)办理过程中需注意的其他关键事项。
第四条 服务对象咨询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承办人须一次性准确告知:
(一)该事项的具体承办科室(窗口);
(二)承办科室(窗口)的位置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 服务对象办理业务属于本人业务范围,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承办人须一次性告知:
(一)未满足的具体条件及原因;
(二)补充完善的具体要求(含所需材料、办理步骤等);
第六条 告知形式分为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
(一)简单事项可采用口头告知,需确保服务对象清楚理解;
(二)复杂事项、涉及材料较多的事项或服务对象要求书面告知的,须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或一次性告知清单),明确列明需告知的全部内容,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现场不能答复的,应告知咨询人答复时间及其他咨询途径。
第八条 A岗因事假、病假或外出工作时,应将相关工作移交B岗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移交的,B岗应主动代行A角的职责,确保一次性告知服务不间断。
第九条 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提倡使用普通话,语气应亲切温和、吐字清晰、语义明确,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如“自己去看政策”“你怎么什么都不懂”“这都不知道”等)。
第十条 接待服务对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耐心解答疑问,直至服务对象满意。
第十一条 仪容整洁,讲究卫生,修饰得体,按规定统一着装,展现良好服务形象。
第十二条 将一次性告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好差评”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与服务对象满意度挂钩。
第十三条 承办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服务对象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应当一次性告知的内容,未完整告知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的;
(二)故意隐瞒办理要求或误导服务对象的;
(三)拒绝提供一次性告知服务的;
(四)向服务对象告知时不清晰、不热情、不耐心,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五)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导致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经办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平顺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