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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20915 | 成文日期:2026-09-11 | |
| 发文机关:平顺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6-09-11 |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保基金审核拨付行为,强化基金支出内控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及省、市医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规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医保基金审核拨付,包括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委托经办)、医疗救助以及医保预付金等基金的审核、结算、支付及清算全过程。
第三条 基金审核拨付坚持“依法合规、分级负责、互不兼容、风险前置、闭环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初审—复核—审批—拨付—稽核”全流程管控。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权限互斥
第四条 基金审核拨付业务设置以下关键岗位,严禁一人通办全流程:
待遇审核岗:负责定点医药机构申报费用、参保人员手工报销费用的合规性初审。
稽核内控岗:负责对审核通过的支付计划进行前置抽查或后置复核,重点核查大额费用、异常诊疗行为及疑点数据。
基金出纳岗:负责根据审批通过的支付计划向财政或开户银行推送支付指令。
会计岗: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对账及财务报表编制。
第五条 严格执行岗位权限互斥机制:
待遇审核与基金出纳权限互斥;
业务系统操作与稽核内控权限互斥;
支付计划生成与审批确认权限互斥。
第三章 定点医药机构费用审核拨付
第六条【月度结算审核】
初审:待遇审核岗依据医保服务协议,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月度结算数据(含DIP/DRG结算数据)进行智能审核与人工复核,剔除不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费用。
稽核前置:稽核内控岗每月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初审结果进行抽查。对发现存在违规收费、过度诊疗、串换项目等疑点的,暂停拨付并启动现场核查。
复核审批:经初审、稽核确认无误的月度结算单,由医保中心分管领导复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预付金拨付与清算】
拨付:预付金管理岗依据协议约定及定点机构上年度服务量,科学测算预付金额度,按程序报批后,由出纳岗向定点机构拨付,并建立预付金管理台账。
清算:每年末,由待遇审核岗、预付金管理岗联合对预付金进行清算。对未达考核标准或违规使用的预付金予以追回;对符合结转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后结转下年。
第四章 零星报销与待遇支付审核
第八条【零星报销审核】
参保人员申请的手工报销业务,实行“双审制”:
初审:审核原始发票、费用清单、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核验是否符合医保目录支付范围。
复核:复核岗重点对大额费用(如单次报销超过5000元)、异地就医非直接结算费用进行100%复核,并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验就诊信息,严防虚假票据和第三方责任转嫁医保基金。
第九条【待遇支付审批】
生育津贴、门诊慢特病待遇、医疗救助资金等支付计划,须经业务股室初审、财务股室合规性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严格执行基金支付“三级审批”制度,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支付标准或支付对象。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账务管理
第十条【支付指令管理】
出纳岗依据审批通过的支付计划,通过社保基金专用账户或财政一体化平台生成支付指令。
支付指令生成后,须经会计岗复核确认方可发送银行。严禁出纳岗一人操作完成资金拨付全流程。
第十一条【对账管理】
账实相符:出纳岗每月与开户银行、财政专户核对基金收支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账账相符:会计岗每月与业务系统数据、财政专户数据、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医保基金收支月报表》。
对账异常处理:发现对账不平的,应立即暂停相关业务,查明原因并出具书面说明,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账务。
第六章 风险防控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智能监控与疑点筛查】
依托医保智能监管子系统,对基金拨付数据进行全量筛查。对出现以下异常指标的,稽核内控岗应立即介入调查:
单家定点医疗机构月度申报费用环比增长超过20%的;
同一参保人短期内多次异地就医或高频次开具同类药品的;
定点零售药店单次结算金额异常偏大的。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伪造病历、虚报费用套取基金的;
未经审批擅自拨付基金,或故意拖延拨付影响定点机构运行的;
在审核拨付中收受好处,放宽审核标准,造成基金流失的;
对账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造成基金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平顺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