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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20915 成文日期:2026-09-11
发文机关:平顺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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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审核拨付管理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保基金审核拨付行为,强化基金支出内控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及省、市医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规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医保基金审核拨付,包括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委托经办)、医疗救助以及医保预付金等基金的审核、结算、支付及清算全过程。

    第三条 基金审核拨付坚持“依法合规、分级负责、互不兼容、风险前置、闭环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初审—复核—审批—拨付—稽核”全流程管控。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权限互斥

    第四条 基金审核拨付业务设置以下关键岗位,严禁一人通办全流程:

    待遇审核岗:负责定点医药机构申报费用、参保人员手工报销费用的合规性初审。

    稽核内控岗:负责对审核通过的支付计划进行前置抽查或后置复核,重点核查大额费用、异常诊疗行为及疑点数据。

    基金出纳岗:负责根据审批通过的支付计划向财政或开户银行推送支付指令。

    会计岗: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对账及财务报表编制。

    第五条 严格执行岗位权限互斥机制:

    待遇审核与基金出纳权限互斥;

    业务系统操作与稽核内控权限互斥;

    支付计划生成与审批确认权限互斥。

    第三章 定点医药机构费用审核拨付

    第六条【月度结算审核】

    初审:待遇审核岗依据医保服务协议,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月度结算数据(含DIP/DRG结算数据)进行智能审核与人工复核,剔除不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费用。

    稽核前置:稽核内控岗每月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初审结果进行抽查。对发现存在违规收费、过度诊疗、串换项目等疑点的,暂停拨付并启动现场核查。

    复核审批:经初审、稽核确认无误的月度结算单,由医保中心分管领导复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预付金拨付与清算】

    拨付:预付金管理岗依据协议约定及定点机构上年度服务量,科学测算预付金额度,按程序报批后,由出纳岗向定点机构拨付,并建立预付金管理台账。

    清算:每年末,由待遇审核岗、预付金管理岗联合对预付金进行清算。对未达考核标准或违规使用的预付金予以追回;对符合结转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后结转下年。

    第四章 零星报销与待遇支付审核

    第八条【零星报销审核】

    参保人员申请的手工报销业务,实行“双审制”:

    初审:审核原始发票、费用清单、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核验是否符合医保目录支付范围。

    复核:复核岗重点对大额费用(如单次报销超过5000元)、异地就医非直接结算费用进行100%复核,并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验就诊信息,严防虚假票据和第三方责任转嫁医保基金。

    第九条【待遇支付审批】

    生育津贴、门诊慢特病待遇、医疗救助资金等支付计划,须经业务股室初审、财务股室合规性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严格执行基金支付“三级审批”制度,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支付标准或支付对象。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账务管理

    第十条【支付指令管理】

    出纳岗依据审批通过的支付计划,通过社保基金专用账户或财政一体化平台生成支付指令。

    支付指令生成后,须经会计岗复核确认方可发送银行。严禁出纳岗一人操作完成资金拨付全流程。

    第十一条【对账管理】

    账实相符:出纳岗每月与开户银行、财政专户核对基金收支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账账相符:会计岗每月与业务系统数据、财政专户数据、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医保基金收支月报表》。

    对账异常处理:发现对账不平的,应立即暂停相关业务,查明原因并出具书面说明,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账务。

    第六章 风险防控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智能监控与疑点筛查】

    依托医保智能监管子系统,对基金拨付数据进行全量筛查。对出现以下异常指标的,稽核内控岗应立即介入调查:

    单家定点医疗机构月度申报费用环比增长超过20%的;

    同一参保人短期内多次异地就医或高频次开具同类药品的;

    定点零售药店单次结算金额异常偏大的。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伪造病历、虚报费用套取基金的;

    未经审批擅自拨付基金,或故意拖延拨付影响定点机构运行的;

    在审核拨付中收受好处,放宽审核标准,造成基金流失的;

    对账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造成基金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平顺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