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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6437 | 成文日期:2026-07-21 | |
| 发文机关:平顺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6-07-21 |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及继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平顺县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死亡、出国(境)定居、主动放弃职工医保关系等情形,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 平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的受理、审核与拨付工作。
第二章 服务对象与办理渠道
第四条 适用情形
参保人员(或其继承人、受委托人)可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的情形包括:
死亡:参保人员死亡的;
出境定居: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注销中国户籍的;
主动放弃:参保人员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
第五条 办理地点
该项业务仅限现场办理,办理地点为平顺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疗保障专区。
第三章 申请材料与审核规范
第六条 通用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收款账户信息:继承人或参保人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备注:不支持农商行卡,需标明具体开户支行名称)。
第七条 分类证明材料
根据不同情形,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死亡支取: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二者任选其一);
若无法提供上述证明,须由继承人签署个人承诺书;
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表明继承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结婚证、公证书等)。
出国(境)定居: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定居证明或注销户籍证明。
主动放弃关系:参保人签署的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第八条 委托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办理流程与时限
第九条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用人单位经办人或继承人携带材料至窗口申报。材料不全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内容。
审核校验: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材料真实性,核查参保人账户状态(需无欠费、无冻结),确认账户余额。
资金拨付:审核通过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手续。
第十条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进度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进度:
现场查询:平顺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疗保障专区;
电话查询:0355-8926311。
第五章 风险防控与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风险防控
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核实死亡人员信息,防止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被违规套取。
对使用个人承诺书办理死亡支取的,应建立台账,定期与公安、民政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复核。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身份证明、银行卡复印件及各类证明材料应作为重要会计档案,按“一事一档”原则装订归档,长期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平顺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