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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6129 | 成文日期:2026-07-06 |
| 发文机关:平顺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6-07-13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医保参保人员信息数据的准确性与安全性,规范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省、市医保经办机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参保信息变更”主要针对参保人员关键信息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等。
第三条 平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县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的受理与审核工作。
第二章 服务对象与办理渠道
第四条 服务对象
已在平顺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员。
第五条 办理渠道
1. 现场办理:平顺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疗保障专区窗口。
2. 网厅办理:仅限用人单位职工,由单位经办人员登录“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办理。
第三章 申报材料与审核标准
第六条 基础材料
申请人(或单位经办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单位职工需加盖单位公章,居民医保无需盖章表格视情况而定);
2. 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关键证明材料
针对不同的变更事项,须提供对应的辅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变更: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公民身份信息变更证明》或户口簿变更页;非公安部门原因(如单位录入错误)导致的变更,可提供单位出具的原始佐证材料或情况说明。
2. 性别变更:须提供具有资质的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第八条 审核原则
医保经办机构遵循“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变更材料的真实性与逻辑性。对于身份证号码升位(15位变18位)且无其他信息变动的,可直接办理;涉及身份证号码主体号码变更的,须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重复参保或冒名顶替风险。
第四章 办理流程与时限
第九条 办理流程
1. 申报:申请人或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及证明材料。
2. 受理:医保经办机构核对材料。
3. 补正: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 办结: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变更登记。
第十条 办理时限
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实行即时办结制度。
第十一条 进度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平顺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咨询,或由单位经办人员登录“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办理结果。
第五章 数据维护与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数据同步
信息变更办结后,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数据,确保结算数据与变更后的身份信息一致。
第十三条 档案归档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公安证明等)应作为重要业务档案,按“一人一档”原则归档保存,纸质档案与电子影像资料同步留存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平顺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