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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6128 | 成文日期:2026-07-06 |
| 发文机关:平顺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6-07-13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管理,实现应保尽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平顺县城乡居民。
第三条 平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县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工作。各乡镇医保经办服务站(点)负责辖区内的具体业务受理。
第二章 登记类型与办理渠道
第四条 登记类型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包括新增参保、暂停参保、终止参保及恢复参保等业务。
第五条 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平顺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疗保障专区,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乡镇医保经办服务站(点)。
线上办理:通过“山西医保”微信公众号办理。
路径:服务大厅 → 我的医保 → 我要办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暂停/续保。
第三章 申报材料与前置条件
第六条 基础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本地户籍人员:身份证、户口簿。
外来务工人员及子女:居住证。
第七条 险种转换规定
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含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参加居民医保的,必须先在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暂停参保手续,方可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第四章 缴费管理与待遇等待期
第八条 集中缴费期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9月至12月,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
第九条 补缴与待遇等待期
错过集中缴费期,除全额缴费外,设置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人群除外)。断缴一年,在3个月固定等待期的基础上增加变动等待期1个月。
及时缴费提醒:参保登记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缴费,避免因未及时缴费导致待遇受影响。
第十条 缴费渠道
线上渠道:微信(城市服务-社保-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保缴纳)、协作银行手机APP(农信社、光大、农行等)、山西省电子税务局。
线下渠道:协作银行网点柜台或自助机、办税服务厅。
代收渠道:由村(居)委会协办人员集中代收(需通过指定渠道代办或申报)。
第十一条 缴费注意事项
缴费人在进入支付页面时,务必核对并选择正确的参保地(平顺县),以免造成缴费错误。
第五章 办理流程与时限
第十二条 受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及材料。
医保经办机构或乡镇服务站(点)受理并审核。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结。
第十三条 办结时限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业务实行即时办结制。
第十四条 进度与凭证查询
缴费记录查询:通过微信-城市服务 - 社保 - 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保缴纳 -我的缴费记录或参保人缴费查询进行查询。
证明打印:缴费入库后,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网厅《开具社保缴费证明》模块下载打印《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第六章 告知义务与特殊情形
第十五条 终止待遇告知
参保人出现服刑、死亡等停止享受医保待遇情形的,其亲属或相关责任人应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特殊人群标识
对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人群(如特困、低保、返贫致贫人口等),在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时应准确标识,确保其享受相应的资助参保及待遇倾斜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平顺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