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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6127 | 成文日期:2026-07-06 |
| 发文机关:平顺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6-07-06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职工参保登记”包含新参保、续保、停保、终止参保及在职转退休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平顺县域内用人单位职工的参保登记管理,以及在平顺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
第四条 平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参保登记的具体受理、审核与办结工作。
第二章 服务对象与办理渠道
第五条 服务对象
单位职工:平顺县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六条 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平顺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疗保障专区窗口。
网厅办理:用人单位登录“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办理职工增减及信息变更业务。
第三章 申报材料与特殊规定
第七条 基础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根据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单位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灵活就业人员:
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中国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第八条 重复参保处理机制
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前,须执行“先停后参”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职工参保的,须先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暂停。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为职工医保参保的,须先办理居民医保暂停(可通过“山西医保”公众号或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
第九条 特殊人群补充材料
针对不同情形的参保或变更,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港澳台人员: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复员转业军人:人事档案(含入伍通知书、退役登记表、安置介绍信)。
在职转退休:
企业单位:《职工正常退休信息确认表》或《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表》复印件;
机关事业单位:《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或《公务员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停保: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调出调令等人事材料。
终止参保(死亡):派出所销户证明、医院死亡证明、火化证复印件;无法提供的,需签署个人承诺书。
出国定居: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原件。
第十条 委托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受理流程与时限
第十一条 受理流程
申报: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补正:材料不全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
办结:审核通过后完成系统登记。
第十二条 限时办结
单位职工: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
灵活就业人员: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第十三条 进度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平顺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办理进度。
第五章 告知义务与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终止待遇告知
参保人出现服刑、死亡等停止享受医保待遇情形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以便及时办理终止参保或待遇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应按“一人一档”原则,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立卷归档,纸质档案与电子影像资料同步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平顺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