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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6126 | 成文日期:2026-07-06 |
| 发文机关:平顺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6-07-06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行为,保障参保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平顺县域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的受理、审核与办结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四条 强制登记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平顺县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第五条 办理渠道
单位参保登记实行“线上线下”双轨并行机制:
现场办理:平顺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疗保障专区窗口;
网厅办理:登录“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在线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参保登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并确保真实、完整、有效:
基础表格:《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主体资格证明:根据单位性质提供相应证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机关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七条 变更与注销
变更:用人单位发生拆分、合并、分立等情形时,须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注销:用人单位注销登记前,须确保满足以下条件:
已结清所有医疗保险欠费;
已完成所有参保人员的减员或转移手续;
提供《准予注销通知书》、法院裁定书或编办/主管部门的撤销/解散文件。
第三章 受理与审核流程
第八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限时办结制度
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单位参保登记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结,生成单位医保编号。
第十条 后续关联业务
单位参保登记办结后,用人单位应通过网厅或窗口及时办理职工人员增减业务,确保职工待遇正常享受。
第四章 进度查询与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进度查询
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进度:
现场窗口咨询;
登录“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端查询。
第十二条 档案归档
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立卷归档,纸质档案与电子影像资料同步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平顺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