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长治市平顺县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平顺县政府工作部门>平顺县医疗保障局>公开内容>工作动态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6-16125 | 成文日期:2026-07-06 |
| 发文机关:平顺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6-07-06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我县基层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配备、采购、使用、报销及监管全流程管理,保障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防范医保基金风险,提升基层用药可及性与规范性,根据国家、省、市医保部门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纳入医保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及参保患者。
第三条 核心原则。
——应配尽配、应采尽采:基层机构按功能定位配备临床必需国谈药品,不得以药占比、总额控制等为由限制配备。
——基金安全、全程监管:全链条管控采购、报销,严查欺诈骗保行为。
第二章 配备与采购管理
第四条分类纳入医保支付管理。国谈药品根据适应症、价格、使用特点等的不同,分两类纳入医保支付管理。
1、门诊特殊药品。用于治疗癌症、罕见病等重大疾病的临床必须、疗效确切、适应症明确、价格较高、适合门诊使用的谈判药,实行门诊特殊药品(简称“特药”)管理。
2、其他谈判药品。除特药外的其他谈判药品按普通乙类药品管理,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五条 配备范围与责任。
1、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县人民医院)为核心配备主体,门诊特殊药品主要在县人民医院配备使用,基层机构重点配备高血压、糖尿病等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相关其他国谈药品。
2、基层机构建立国谈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医保目录更新后3个月内完成药事审议,纳入本院采购目录。
第六条 采购管理。
1、 集中挂网采购:国谈药品全部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采购,基层机构按需求申报,不得线下采购、串换药品。
2、价格管控:定点药店国谈药品售价不得高于医保支付标准,基层机构严格执行医保定价。
第三章 临床使用管理
第七条 责任医师管理。特药处方医师要严格按照参保人员用法、用量、剂型、规格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用药禁忌。责任医师开具处方前,核查患者过敏史、禁忌症,避免不良反应;用药期间监测疗效与安全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基金监管。日常巡查+智能审核,核查适应症不符、超量超疗程、不合理联用、重复开药、违规结算。
第十条 违规处置:
——轻微违规: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扣减医保费用。
——严重欺诈骗保:暂停医保结算、解除定点协议、追回基金、行政处罚、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政策衔接。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执行;本制度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
第十二条 动态调整。本制度由县医保局负责解释,根据国家、省国谈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更新。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