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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9682 | 成文日期:2026-04-30 |
| 发文机关:平顺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6-04-30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一、提高居民医保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
将参保居民在三类收费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由85%提高到90%.
二、完善居民医保跨省异地就医支付政策
参加居民医保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和未备案自行跨省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支付比例在省内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的基础上下调20个百分点。
三、提高困难群众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支付比例
符合享受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75%,低保对象按55%的比例给予救助。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