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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0701 成文日期2020-06-22
发文机关平顺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06-22
发文字号 主题词公开条例

平顺县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条例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县医疗保障信息,提高医疗保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保信息,是指县医疗保障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医疗保障局医保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推送、指导、监督各股室医保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医保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医保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医保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医保信息公开指南、医保信息公开目录和医保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医保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及时、准确地公开医保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医保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医保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二者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县医疗保障局发布医保信息依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公开医保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县医疗保障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医保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医疗保障局重点公开下列医保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医保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五)医保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医保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医保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医保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及其实施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县医疗保障局建立健全医保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县医疗保障局医保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县医疗保障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县医疗保障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县医疗保障局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医保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县医疗保障局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医保窗口设置医保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条 县医疗保障局制作的医保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医保信息,应当自该医保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医保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县医疗保障局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医保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医保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医保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医保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医保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县医疗保障局申请获取医保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医保信息公开申请。

医保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医保信息的内容描述;

十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医保信息,县医疗保障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医保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医保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医保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县医疗保障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十九条 县医疗保障局认为申请公开的医保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县医疗保障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县医疗保障局收到医保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县医疗保障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县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县医疗保障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医疗保障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医疗保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县医疗保障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县医疗保障局予以更正。县医疗保障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县医疗保障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县医疗保障局依申请提供医保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县医疗保障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县医疗保障局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医保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医保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县医疗保障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医保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十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十七条 县医疗保障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县医疗保障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医保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医保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