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长治市平顺县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平顺县政府工作部门>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公开内容>卫生健康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1236931-5/2020-26700 | 成文日期:2020-11-23 |
| 发文机关: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0-11-23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 事项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事项编码 | 7900-A-07500-140425 |
| 实施编码 | 11140425MB1831359F400012301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部门 | 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当场办结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是否中介服务 | 否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否 |
| 是否一窗办理 | 是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是 |
| 是否就近办 | 否 | 是否一次办 | 是 |
| 办理深度 | 三级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1次 |
| 咨询电话 | 03558899609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5512345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 结果名称 | 医师执业证书 | 结果样本 |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8:00-18:00 | ||
| 交通指引 | 公交:1路、2路、5路、10路 | ||
| 受理窗口 | 平顺县兴华街彩风小区006号政务大厅3楼 | ||
| 设立依据 | |||
|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内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第十三条 |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第十四条 |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 3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第二条 |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
| 4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第三条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
| 5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 |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申请条件 | ||
| 序号 | 条件名称 | 备注 |
| 1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2 |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 |
| 3 | 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 |
| 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
| 申报材料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电子表单 | 材料样本 |
| 1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 | 个人申请办理提供此表 要求法人或主要负 责人签字并盖章 |
||
| 2 | 免冠正面白底证件照1张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 | 近6个月小二寸 | ||
| 3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 | 规培医师不需要提供 | ||
| 4 | 申请人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 | 体检医院为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并具备开展健康体检资质或独立健康体检机构 | ||
| 5 | 身份证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申请人 | |||
| 6 | 山西省医师执业注册“一单通”申请审核表 | 必要 | 原件2份 | 申请人 | 如集体办理医师注册可提供此表,其他材料单位审核留存备案。 要求法人或主要负 责人签字并盖章 |
||
| 业务办理项2:变更注册(执业地点) | |||||||
| 申报材料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电子表单 | 材料样本 |
| 1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 | 个人申请办理提供此表 要求法人或主要负 责人签字并盖章 |
||
| 2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 | 规培医师不需要提供 | ||
| 3 | 《医师执业证书》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 | 《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 ||
| 业务办理项3:多机构备案 | |||||||
| 申报材料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电子表单 | 材料样本 |
| 1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 | 个人申请办理提供此表 要求法人或主要负 责人签字并盖章 |
||
| 3 | 《医师执业证书》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 | 《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 ||
| 业务办理项5: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 |||||||
| 申报材料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电子表单 | 材料样本 |
| 1 | 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要求法人或主要负 责人签字并盖章 |
||
| 2 | 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外国医师提供,且需要公证机构公证);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港澳台医师提供,且需要公证机构公证) | ||
| 3 | 医师的学位证书;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医师的学位证书(外国医师提供,且需要公证机构公证);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港澳台医师提供,且需要公证机构公证) | ||
| 4 | 医师的健康证明(外国医师提供);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港澳台医师提供,且需要公证机构公证)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体检医院为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并具备开展健康体检资质或独立健康体检机构 | ||
| 5 |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台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外国医师提供);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台医师签订的协议书(港澳台医师提供) | ||
| 6 | 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港澳台医师提供)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真实有效 | ||
| 7 | 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近6个月小二寸 | ||
| 8 |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港澳台医师提供,且需要公证机构公证)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真实有效 | ||
| 业务办理项3:变更注册(执业范围) | |||||||
| 申报材料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电子表单 | 材料样本 |
| 1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 | 个人申请办理提供此表 要求法人或主要负 责人签字并盖章 |
||
| 2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 | 规培医师不需要提供 | ||
| 3 | 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满2年进修证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申请人 | 出具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满2年进修证明 | ||
| 4 | 《医师执业证书》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 | 《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 ||
| 平台流程 |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环节内容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人职务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 1 | 受理 |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 | 杨慧苗 | 科员 | 当场办结 | 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资料的当场补正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适用不予受理情形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2 | 审核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 杨慧苗 | 科员 | 符合申请事项要求条件的,提交行政审批处处长审批;不符合申请事项要求条件的,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 |
| 3 | 决定 | 决定办结 | 杨慧苗 | 科员 | 符合申请事项要求条件的,签署意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申请事项要求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