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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6074 | 成文日期:2020-11-19 |
发文机关: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0-11-19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一)事项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
(二)申请条件:
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2、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申报材料:
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污水处理设施的施工方案;
2、与拆除、改动、迁移设施相关联的设施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协调同意的书面意见;
3、书面申请;
4、采取临时排水、排污的处理措施方案。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部门: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规划建设股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七)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数量限制:无
(十)办理地点:平顺县政务大厅三楼
(十一)联系电话:0355-8899609
(十二)窗口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