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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26358 | 成文日期:2020-11-20 |
| 发文机关: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0-11-20 |
| 发文字号: | 主题词: |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二、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书;
2、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3、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5、设计文件及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
三、许可时间:10个工作日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1404252020XXXX00X
五、发证机关: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六、咨询电话:0355-8899609
七、审核结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