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长治市平顺县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平顺县政府工作部门>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公开内容>重点项目审批>批准服务信息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6-05905 成文日期2026-03-16
发文机关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3-16
发文字号 主题词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办事指南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 6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部门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

第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一) 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 30%以上的;(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规范性条例】《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 (水保〔2016〕310号)全文【规范性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第一项(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积极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问题导向,以完善政策机制为重点,以严格责任追究为抓手,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手段,构建系统完善、权责明晰、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监管体系,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着力提升水土保持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二)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监管。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制度体系,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全面实施清单管理,推进水土保持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公正监管。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公开水土保持监管制度、权责清单、监管结果。科学有效监管。坚持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作用,构建科学高效支撑保障体系。联合协同监管坚持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行政审批、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协同执法。发挥信用体系约束、行业组织自律以及媒体和公众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治。

【规范性条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 号)第一项 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规范性条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第五条 规范评估时段及程序。对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五通一平”的开发区,推行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五通一平”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并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不需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第六条 明确评估内容及重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原则上应依据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责任主体,分析区域土石方平衡情况并提出综合利用方案,调查表土资源分布情况并提出保护利用方案,综合提出区域水土流失总体控制目标及防治措施体系,明确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要求等。分期(区)规划建设的开发区,可分期(区)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第七条 进一步创新区域内项目审批方式。对开发区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保水土保持监管责任落实的前提下,可在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范围内,根据区域内项目土石方挖填及占地情况,进一步采取优化简化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承诺方式等措施,持续提升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便利度

二、材料清单

1.开发区内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1)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一式三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一式三份。

2.其他项目:(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一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一式三份

三、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咨询电话

0355-8929500

、投诉电话

0355-8899609